#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梁(24) #1001灣仔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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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根據敝台紀錄,梁(24)現時正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1:現金$5000
2: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3:不准離港
4: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於報稱地址
6:如果住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7: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在今日聆訊中,辯方代表被告申請於2023年8月2日至8月9日擱置第3點保釋條件。控方反對。法庭拒絕辯方的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被告面對的案件會於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是日聆訊為彭法官首次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

[14:44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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