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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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宣布獲承認事實3,P0128b,
內容為D3,D4,D5,D6,D8,D15
控方證物P內容清單

⏺️傳召pw28 警員黃順維(音),現職南丫島主管,事發當日任防暴警察

🔹主控(沒有盤問)
只指出證人於案發當日指揮有關催淚彈等武器的點數

🔸D4法律代表
2245時證人在防暴警察中與示威者在黃格仔南北對峙
證人表示2242-2246共發出:
64發槍發煙霧彈(即是催淚彈)手襲催淚彈有用(因個別同事有佩戴)但傳令員沒有記錄,事後有報銷但不能肯定於是於2242-2246所發出,所以沒有計算
69發橡膠子彈
13發布袋彈
證人指根據他觀察的經驗,催淚彈影響範圍是方圓200米,不包括50-80米之射程,催淚煙會令人眼紅腫、流眼水及影響呼吸道等症狀,
證人沒有留意到附近有示威者或警員在洗眼或清洗面部;
法官問證人如果帶了護目鏡會不會減少症狀,證人回答會,但如沒有防毒面具都會影響呼吸器官,風向也會對影響程度,因為會遮擋住煙霧

🔸D8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表示皮膚受影響是因人而異,
風向也可能會影響受襲者之嚴重性;但被影響人士不會因身處位置之遠近而有輕輕重影響之分,只是在大約200米內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200米範圍不一定指催淚彈落地點的半徑範圍,他只是憑經驗估計而已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一有關連登和telegram 的資訊證人

🔸D4D5D15法律代表表示反對傳召此證人,法官質疑為何他們在審前覆核階段沒有提出?D4法律代表道歉並解釋因當時未能肯定;法官指出三位法律代表應該要及時提出

🔹控方法律代表表示自己不知辯方已經決定反對
法官質疑為何三位代表要突襲控方!
控方代表又強調他對辯方已決定反對傳召此證人毫不知情,亦不知反對理由,代表也強調他沒有發出過任何不傳召此證人的訊息

-法官宣布休庭至1030
並着雙方需給予法庭就呈上之兩頁反對理由文件及案例等問題清楚向法庭解釋

[1012休庭]~[1045開庭]
🔹主控報告

案例亦有三單(屬同樣連登,IG)有人反對,包括書面及口頭,結果是不能呈堂;
法官就與證人有關之約有20張紙的證物,其中有文字加相片的截圖;
法官向D5代表查詢他的書面反對理由有沒有區分文字、文字加圖片及單圖片,法律代表表示他反對全部證物法官表示控方傳召此證人及證物可能主要是想證明油麻地現場的騷亂是廣為人知的,但他質疑控方有沒有必要以傳召證人的方式去證明這一點!

🔹控方向法庭申請時間,他需與律政司討論這證物,因也牽涉到其他案件,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其着控方法律代表如反對辯方的書面反對,需留意準備書面理由。

案件押後至20230626,1430同庭續審

[110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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