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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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致歉,D3今天早上因肚痛不適,11:18才趕到法院大樓,隨即去了洗手間,11:22正式到達法庭。李官表示,今次接納其解釋,不計較他第一次遲到。

今天開庭就兩個事項作裁決,分別關於D3和D14。李官先向控辯雙方澄清,即使雙方書面陳詞中「受審」與「答辯」字眼交替使用,本案D3要處理的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4)條被告是否適合受審,而非是否適合答辯。

裁決
法庭裁定D3適合受審;亦裁定D14相關記事冊、會面紀錄與案情重組皆可呈堂。裁決理由會在較後階段公布。

案件管理
李官十分關注審訊時間安排。由於D3需要接受審訊,惟辯方律師至今尚未能從當事人索取與案情相關指示,控方暫時未能預計舉證所需時間。辯方就會面紀錄(特別事項)會傳召精神科醫生,而控方目前不打算傳召醫生證供,如有都會好短,亦不需另花時間準備報告,肯定不會臨時又申請押後,延誤審訊。

李官另外提醒D8,即使他已承認進入立法會控罪,但因為要進行紐頓聆訊,判刑或不會得到1/3扣減。D8代表駱資深大律師確認。

[11:4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14:30續審,屆時將正式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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