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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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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