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
🛑
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
)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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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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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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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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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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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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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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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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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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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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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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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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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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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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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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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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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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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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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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