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傳召PW3 警長2386: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長持搜查令到被告的單位進行拘捕行動,過程中連同警員13705,林督察、警員14777、和警員14928。當中警員14777按林督察的指示,在附近公園的小徑設置觀察站,以觀看涉案單位有沒有東西掉下。

📌進入單位前:

於約06:13時,警長到達涉案單位,當時警員13705按下單位的門鐘。其後,被告於數分鐘後打開木門。警長見狀就出示委任證和展示搜查令,被告其後表示要致電律師,未待警長回應已關上木門。

警長指上門拘捕被告的3位警員(自己、警員13705、和警員14928)都是身穿便裝。警長不同意自己第一次看見被告時沒有展示委任證,他自己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至於其他兩位警員,雖然他們沒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但他們的委任證是在胸前。

辯方說警長在進入被告單位前已要求被告交出身份證,以及沒有展示過搜查令。警長不同意。

於約06:16時,警長通知林督察上述情況。

於約06:17時,警員13705按林督察指示按鐘。

於約06:19時,被告打開木門。警長便要求被告打開木門和鐵閘,但被告未有打開鐵閘,所以警長發出警告,若被告不打開鐵閘便會採取「爆門」行動。然而,被告未有聽從指示。因此,警長叫被告先交出身份證核對身份,當時被告表示由於家中混亂,她需時找身份證,並將木門關上。

📌進入單位後:

於約06:23時,被告將木門和鐵閘打開。警長將搜查令給予被告觀看後進入其單位。

辯方說警員在進入被告單位後要求被告將手機交出,所以被告不能要求用手機拍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於約06:24時,警員13705拘捕被告並警誡其。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其後,被告表示想致電律師但不果,所以留下兩個留言予律師。

於約06:30至06:43時,被告到廁所換衫和被警員14928搜身。

警長同意當被告在廁所換衫和搜身過程時,是看不到客廳的情況。

辯方說警員警誡和拘捕被告的事情發生在被告換衫後。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類似「你唔開鎖點證明電話屬於你抑或其他人呢」的話,而當被告沒有開鎖後,警員對被告說類似「你唔撚開啊?我慢慢同你玩」的話。警長不同意。

完成上述程序後,警員13705負責搜屋程序,當中警長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在整個過程中,被告身在客廳(被告的床在客廳,故可目賭搜查過程)。

於約08:50時,整個搜查程序完結,警員13705將搜出的物品記錄在記事冊,由於被告表示等待律師,故記事冊沒有被告的確認簽署,被告亦沒有作出投訴。

警長說自己會盡可能予被告看見整個搜屋過程。至於搜屋的分工,他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和衣櫃上的衣服,結果他沒有發現。

警長說當時被告屋內沒有開冷氣,但有開啓兩扇窗。至於為何屋內的窗花被開啓時,警長表示因為警員13705接到通知,指被告曾丟鞋落街,所以他們要拍攝地面的照片,但同意自己沒有將這情況寫在口供紙上,和當時窗花沒有被鎖上。

辯方說警員13705曾對被告說「你丟鞋落街啊」,和「你好認咗,你唔認,我反轉你間屋」。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被告只能在單位角落觀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警長說自己沒有紀錄林督察何時到達單位,但記得他會問及搜屋的情況,而自己亦有告訴他自己的發現。事實上,林督察當時曾數次離開單位,但自己不知道其去向。

辯方說林督察曾問被告「你件高飛狗衫去咗邊啊」。警長說沒有印象。

辯方說被告家中的所有櫃門都被警員拆爛,當警員嘗試重新安裝但失敗時,被告曾說「放喺地下得喇」,然後站立,但警員馬上說類似「你即刻坐低,你犯嚟㗎,再郁告你襲警」的話。警長不同意。

辯方向警長呈上照片,照片顯示有櫃門分別跌在地上、或是已經損毀,或是消失不見。警長不同意這是因警方所致。

辯方說被告不清楚警員檢取物品的情況。警長不同意。辯方說警長曾在記事冊作Counter sign,即是代表警方有搜出物品,和沒有損壞物品。警長不肯定有沒有包含後者之意。

在警員離開單位並帶同到達警署後,警長表示沒有人上過被告的單位。

警長同意上述時間都是依賴警員13705的紀錄。

📎控方傳召PW4警員14777: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員於約06:02時到達被告居住旳屋邨執行任務,即觀察目標單位(留意有沒有物件從涉案單位丟出),而觀察點位處附近山坡的小徑,距離大廈約30米(平面距離)。

辯方說假設每層約2.5米高,撇開1樓和2樓,而被告的單位位處32樓。若以畢氏定理來計算,警員望向被告單位視距有80米(警員早前供稱他與大廈以平視來計算約相差30米)。警員同意。

警員說當他執行任務期間,他雖然沒有儀器協助,但現場光線充足、天氣睛朗、亦沒有障礙物遮掩他的視線。此外,他並不需要眼鏡協助觀察,自己亦沒有散光和近視。

警員同意被告的單位上下是有人正掠衫。此外。若下方樓層(除31樓)有東西掉下街,他是看不到的。

辯方說警員「望得不是很清楚」被告的單位。警員不同意,因為林督察有教他如何借冷氣機槽(由38樓向下數6個冷氣機槽)辨認被告的單位。此外,他雖然同意自己怕會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但不同意當時曾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

📌發現:

約06:18時,警員看到涉案單位近客廳的其中一扇窗戶被人打開。

約06:21時,警員看到有兩件綠色物件從單位跌出,並落在大廈地面,因此林督察見狀前往觀察這是甚麼物件。

警長同意自己見不到由誰人擲出那對綠色「Scott」鞋子。

警員說於06:05時至06:21時,他沒有望過其他樓層,他是一直注視著被告的單位。

約06:25時,林督察要求警員協助。

約06:27時,警員在大廈地面發現一隻「Scott」牌子的綠色鞋。因此他在現場附近作掃蕩,尋找另一隻鞋。

約06:40時,警員在大廈地面附近草叢的找到另一隻鞋。其後,警員在現場看守,並於約09:31時檢取鞋子。

約11:25時,警員將那對鞋交予警員13705看管。

警員指他是「相信」已呈堂的那對「Scott」鞋是由被告單位跌出的綠色物體。此外,他在掃蕩期間並沒有發現其他綠色物體。

在整個搜索過程中,警員指自己沒有檢查那對「Scott」鞋的大小。

關於上述提及的時間,警員說相關資料是來自自己的錶,而錶的時間是曾與林督察校對。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06:21:35時,有隻鞋子跌在大廈地面;於06:24:57時,林督察出現在畫面中;於06:27:40時,警員出現在畫面中,他初時協助林督察,其後開始在草叢尋找另一隻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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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0:00續審,屆時會處理PW5的作供。

*有數名疑似警察學員於今日下午聆訊時進入法庭聽審數分鐘,實在令人奇怪

*上述底線內容為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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