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A4:羅(19) / A7:吳(22) / A8:伍(20)
A9:龐(34) / A16:黃(23) / A18:王(27)
🛑六人已還押28日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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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在審前覆核前認罪,最高可獲25%刑期扣減。

A4羅在2020獲准住澳洲當交換生,除學習成績優異,更參加義務工作,組織主管寫求情信讚揚A4,澳洲學校校長亦有寫信,回港後亦有參與義工。
A4無刑事定罪,有正面良好品格,控方亦接受A4沒有無任何煽動或領袖角色。

A7吳中學運動出色,曾在學界籃球獲獎,2015年報讀副學士,並在2018年於公開大學考獲工商管理學位,現時工作中。公司的上司寫信讚揚其工作表現,並願意在A7獲釋後繼續聘用他。
A7無刑事定罪,在本案非領導角色,亦沒有被搜出犯案物品。

A8伍為青年軍足球成員,對各種運動都有興趣,希望成為運動教練。A8在本案中並非號召人,亦非領導角色。

A9龐大學畢業,現時獨居,財政負擔大,須負責父母居所之供款。僱主有撰寫求情信表揚其工作表現。A9知道自己犯錯,願承擔法律責任。A9並非領導角色,身上亦無可干犯其他案之物品。

A16黃來自破碎家庭,曾入住院舍,自小缺乏父母和家人的愛護,但仍努力完成中六。畢業後自立工作,自給自足。因本案認識宗教團體,現居於該團體中,繼續工作,更擔任義工,牧師有寫求情信表揚A16。
(隱去個人背景相關資料)

A18王任職眼鏡銷售員,已婚,為家中經濟支柱。A18沒有案底,亦沒有任何裝備,被捕時穿短褲,無保護裝備,可見參與暴動決心不大。A18深感後悔,甘願接受懲罰,計劃在獄中進修日語及中國文化,希望貢獻社會。
母親所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自幼温馴、關心家人,特別是嫲嫲及妹妹。妻子為其寫的求情信指認為A18是可信賴的人,才會在2020嫁給被告,付託一生。公司的求情信指A18被撿控後仍努力工作,過去3年絕少缺勤或遲到。恆生大學日文老師亦有寫信表揚學習努力。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030時在區域法院作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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