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4淘大 #不服定罪上訴

劉(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背景: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28日罪成,還押13日以索取背景報告;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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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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