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黃(22)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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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著篇幅上的考慮,答辯過程、控方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述、和辯方於今日聆訊間所作的口頭求情陳詞補充會一併載於判刑理由的部分,若有其他補充會以括號和底線所示-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I條予以懲處。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控罪1會存檔法庭。隨著法官批准,控方日後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1。)

於2019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頒下禁制令HCA2007/2019,禁制任何人在網上發佈關於煽惑、促進、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意圖傷人和損壞財物。

於2020年3月8日約04:20時,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發佈一則帖文,內容是希望有人用麻包袋捉住落單警員,然後用武器(如刀)以不同一擊致命的方式傷害警員,以及傷害前來協助的警員。

相關帖文於稍後時間被警員發現。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帳戶曾發佈不同關於支持2019年社會事件的內容。

警員於後來上門拘捕被告。被告於警方警誡和與警員會面下承認管有相關帳戶和發佈涉案帖文,但表示無意煽惑他人傷害警察,只是發洩情緒。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於警察調查時表現合作;現時被告亦已經因本案得到沉重教訓,不能再擔當原有職業,可幸的是被告沒有放棄自己,現時已有未來規劃;過往被告成績優異,曾獲獎無數和擔當義工,犯案是因受網上激烈的訊息和自身家庭環境巨變的影響下而忽略法律後果;被告亦主動刪除涉案帖文和被捕後已經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可見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家人親友支持被告,被告亦得他人的讚許。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嚴重的控罪。如辯方引用的DCCC514/2022案和DCCC1059/2020案,處理這兩案判刑的李慶年法官亦引述上訴法庭在CAAR16/2020案中:

「煽惑罪的要旨是:(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上訴法庭亦在CAAR16/2020案中表示當時香港正經歷連續、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行為,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涉案帖文的內容殘忍血腥,亦有約200人附和,可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數,但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有1/3刑期扣減)節省法庭時間、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被調查時與警方合作、以及案發距今已有3年,為被告帶來沉重壓力等後,刑期可下調至監禁7個月❗️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434_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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