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2/3]

上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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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控方提出因應高等法院在星期五會對本案歌曲的禁制令作判決,申請押後至2023年8月4日交結案陳辭。裁判官關注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控方聲明不會對被告的證供作陳詞,只會對法律觀點作陳詞;和被告曾提出上訴庭的案例作陳詞,該案同樣倚賴國際公約。

因應被告要求,會額外傳召一名證人,警察牌照科的高級督察。

傳召PW10 警員13147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9月29日18:30軍裝當值,連同警長3264、警員13876和便衣警員7971,一同到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的天橋上,前往截查被告,在距離約50米,隱約見到被告,聽到玩奏二胡,有擴音器音量頗大,行到埋去見到有個打開嘅兒胡下合上有個紙皮箱箱,內有紙幣和硬幣,見到係港幣,無數過無檢取,被告左邊有部手推車,上面有紙牌,寫住因為演奏「榮光」而被起訴,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上前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收拾裝備,有查問錢,問佢點得嚟,回答「總之係我㗎喇」;有要求出示許可,「無喎,一時興起」,警長通知要票控佢無牌播音樂,被告開始激動,「告我啦告我啦,咁多人演奏,你告得邊個」,18:50收隊離開。

控方呈上由PW10繪畫的草圖,顯示被告位置,和警方前往現場的路線。

📽️播放3段警方拍攝的片段,片長共約10分鐘,由警方前往現場、見到被告演奏、紙箱、紙牌、截查、警長警告、到離開。控方讀出紙牌的文字,講述被告在九龍城和沙田法院被控告的案件。

🔸被告盤問
證人同意50米是估計出來,現場聽到的音樂不是片段中嘈雜;當日係收到高級督察高國權指示前往調查,肯定紙箱中的是港幣,有100元和20元,總數唔肯定。

⏺️控方想傳召警長3264,裁判官問證人會就咩事作供,控方指會講述通知被告和有人收錢入紙箱,裁判官話片段已經見到啦,控方撤回傳召。

⏺️傳召PW11  警署,警長徐志聲 作為對「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
控方讀出證人所牽涉一連串違規事件,經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譴責和扣減擅離職守的薪金,最終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
證人現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社運期間對「榮光」作網上調查和資料搜集。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梁美寶(音)
證人任職警察牌照科,講述沒有被告的申請紀錄。

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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