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1/30]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指早前本案D11判刑時有播片段, 建議押後求情到處理控方案情後, 讓法庭先熟悉片段, 對大環境有概念之後再處理求情。法庭建議先聽取第一回合減刑陳詞, 判刑則押後處理。

各辯方代表星期五才收到新的案情撮要及截圖等文件作答辯之用, 由於D6已因另案服刑中, D6代表剛剛才將文件交給D6, 要求休庭30分鐘予D6閱讀文件。

D4及D7代表於週末看過新的文件後, 提出有些相簿的remarks與有關圖片不符, 例如文字描述指D7擲磚頭到隧道裡, 當時隧道仍有車輛行駛, 此描述可能令人誤會D7擲磚頭襲擊車輛。辯方指出一開始車輛是可以通過, 但後來需要折返。辯方不爭議截圖, 同意D7有共同參與暴動, 但希望釐清D7做了什麼行為。辯方亦不同意陳詞所說D4有擲磚頭。辯方接受D4及D7有用傘遮掩破壞巴士的人, 但沒有親手毀壞巴士。辯方表示明白這些細節對判刑不會有大影響。早前辯方與控方商討後, 控方表示不會如辯方的說法修改。辯方希望在休庭的30分鐘內控方考慮一下他的論點及考慮是否需要看片段, 因為截圖的文字描述已經很清楚。辯方希望在完成控方案情後處理判刑。

控方指文字描述上的分歧看片段會比較清楚, 法庭希望控辯雙方休庭時商討一下, 認為如果仍有分歧, 法庭可以在看片段時特別留意, 辯方亦可於減刑陳詞解釋不同意的細節。如果對判刑有影響, 便要進行紐頓聆訊, 法庭不希望需要如此處理。

休庭30分鐘後控辯雙方於庭上繼續討論字眼問題並達成共識。

控罪(1):
D1, 2, 4, 6,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3, 5不承認暴動, 承認非法集結。
D8, 9不認罪。

控罪(2-10):
D2, 4,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1, 5, 6不認罪, 有關控罪存檔法庭。
D3, 8, 9不認罪。

D3, 5, 8, 9需要審訊。

控方讀出案情。D6有一宗本案發生後, 社運期間涉及暴力的案件(#20200524銅鑼灣)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兩項控罪成立, 總刑期19個月。7月18日被律政司上訴刑期得直, 改判37個月。其他認罪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D1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 並呈上3封求情信。D1大概在1427出現。本案是1200左右發生, D1參與時間不是很長。截圖顯示D1參與程度不是很高, 沒有使用暴力, 沒有破壞東西, 大部分時候都是獨來獨往, 有將一些東西放在路上堵路, 參與程度中間偏低, 裝備亦不是與暴力有關。D1於審前覆核幾個月前已去信法庭表達認罪。就刑期方面D1代表採納同案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的裁斷。

法庭澄清整體罪責屬中至高, 因有汽油彈及破壞。

D2參與程度為中間, 於案發初段有參與投擲磚塊, 架設路障, 但沒有扔傷人或破壞財物, 只是隨意地拾起物件跟著其他人做出動作, 沒有預先準備, 其他示威者用噴漆破壞巴士時他沒有參與。D2於預審前一星期表達認罪。個人背景品格由被告, 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可作參考。

D4及D7代表指控方指稱的暴動由1200左右開始, 1530左右作出大規模驅散及拘捕, 時間算是頗長, 但並不是有嚴重暴力事件不斷發生。燃燒路障及投擲燃燒彈並不是蓄意令人身體受傷或破壞附近建築物, 而是想作為路障堵路。辯方建議法庭考慮整體嚴重性為中至高。辯方修正D4首次出現的時間為1404。辯方指出D4是以行為鼓勵示威者, 參與程度是中間至低。兩人的求情信都反映他們是乖的。當時很多年輕人在社運時對社會氣氛有一些不同的感受, 因此做出一些自己選擇的行為。辯方明白其他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提出同一案件中其他法官的觀察以供法庭參考。辯方提出案件歷時3年, 兩位被告期間需遵守宵禁令, 初時控告兩位被告非法集結, 後來才改控暴動並交區域法院處理, 當中辯方沒有任何阻撓過進度。法庭指曾研究過延誤的大數據, 分析過去20年的案件, 表示延誤用得太濫, 很難導致減刑。重點不在被告有沒有造成延誤, 而是有沒有一些控辯雙方都解釋不到的延誤, 法庭認為不能接受而要用減刑來解決。辯方提出本年區域法院4月的判刑有因延誤的減刑。法庭建議辯方先看案例。D4和D7都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但當時對非法集結的立論都不是那麼清楚, 而代表律師表示接手此案件時仍未知特定的檢控官, 因此向兩位被告建議等到知道特定的檢控官時才通知控方, 所以兩位被告的認罪意向早於出信的時間, 希望獲得三分一至四分一的減刑。法庭指此理由牽強, 有什麼理由他們能優於其他人。法庭要求辯方看完案例後, 如仍使用延誤減刑的主張, 需呈交訴訟時序表給控方解釋。

1300休庭, 下午將聽取餘下認罪被告的求情陳詞, 以及D4, D7代表就延誤減刑方面有沒有新的主張。已認罪被告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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