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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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控罪及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合併控罪書
控罪(1) A1-8不認罪
控罪(2) A2不認罪
控罪(3) A3不認罪
控罪(4) A3認罪🔴
控罪(5) A5不認罪
控罪(6) A5不認罪
控罪(7) A6不認罪
控罪(8) A7不認罪
控罪(9) A8不認罪
控罪(10) A3不認罪

⏺️認罪案情
主控向法庭申請先處理A3控罪(4)認罪案情
2019年11月2日,警員搜身時發現一部經測後功能正常,須持有有效電訊牌照才可合法使用之無線電工具。
法官宣布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留待本案審結時一併處理

⏺️控方證人及證物
主控稱須待明早才能讀出同意案情;
控方將會傳召PW1至PW16及PW26等16位證人作證;PW28為證物證人,將按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傳召

主控稱證物中只有A1有即時截停的錄像,其他被告只有被截停後幾分鐘的錄像
法官認為最直接是在播放錄像片段時即時請證人在屏幕上圈出被告人然後製截圖
法官跟主控詳盡地商議選擇一張於地政處網頁下載的、合符比例的地圖
主控明天將呈交控方證人列表及控方依賴的錄像片段列表

⏺️案件管理
法官期望能在15個審訊日內完成所有審訊,會請各位法律代表以書面呈交結案陳詞

15個審訊日中法官在8月4日及8月14日的下午須處理其他案件
至於各法律代表的缺席申請將於明天一併處理
明早A4法律代表有案件需短暫缺席,法官批准明早延至1030開庭

⏺️交替控罪
A4法律代表陳大律師提出暴動及非法集結在本案會否以交替控罪處理
#李俊文法官 回應除控方立場外,法庭亦有責任考慮交替控罪的安排,自己不會一開始便抺煞這個可能性,將會在案件審訊的最階段才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時同庭續審
A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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