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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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警長52944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2在本案的供詞與該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PW2先在庭上確認華懋廣場、新文華中心、科學館廣場、南洋中心、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麼地道的地理位置和與本案的關係)

17:案發當日,PW2為Y1小隊的隊員(即PW1的隊員)。當日早上約08:08時,他們(即Y1小隊隊員和Y3小隊,他另知道當時有另一小隊做事,但不知道詳情,自己都沒有與西九龍總指揮部聯絡)去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位置負責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同意此行動是令案發現場的人散開)。他到達時,看見現場大約多於100名人士集結在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交界位置(距離自己約數十米),約有一半人身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上其他顏色,有些人佩戴口罩和手持雨傘,並有人打開雨傘(約有20至30把)指向PW2小隊方向,堵路及阻擋警方前進。該群集結人士有(不少)人說粗言穢語辱罵警察(如「死黑警屌你老母」)。PW1曾以揚聲器向該群集結人士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PW2形容聲量大,同意沒有提及「暴動」一詞),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然而,他們沒有遵守指示離開(只同意是後退,但不是離開)。及後,Y1及Y3小隊上前進行追捕(PW2指這行動是前述警告2至3分鐘後的事,不會是30秒,這未必夠時間予現場人士離開,除非跑得快),該群集結人士走入科學館廣場,打開雨傘指向他們。PW2觀察到該群集結人士中有人(約有數十人)打算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但入了小路約1米位置便折返,亦有些人(約有數十人)則打算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離開,亦有進入該小路前已隨即折返(並在華懋廣場廣場附近聚集起來,然後被警員們圍堵)。

18:PW2確認Y1及Y3小隊(不知道Y3小隊聽命於誰)於同日08:18時將一群為數約百多人(135)的人圍堵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位置(事後才知道這批人被以「暴動」罪拘捕)。PW2確認P158片段中的情況,包括有人舉傘,(少數)警員以警棍敲打盾牌的聲音(目的是希望現場人士離開),及Y1和Y3小隊出現在現場。(片段內有「一二,一二」的聲音,PW2相信是由警員發出的;片段顯示案發時現場有車輛停泊,PW2指大部分車輛內沒有司機)

19:PW2在盤問下表示當警方於同日早上約08:18時成功圍堵了一群人士(過程中沒有見過有人,自己亦沒有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此外自己亦不知道其後有數人被放走)(其後看守至約10:40時,Y1小隊和Y3小隊分別負責將當中的100人和35人送往警署,過程中不知道有人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和有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因為他負責外圍封鎖線),以他觀察,沒有人從百週年小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他表示在當日早上08:15至08:18時之間,他觀察到現場有人到處走,有人將物品掉在地上,包括手套、口罩(亦有雨傘和器具)等物品(PW2相信前述物品是剛才參與暴動的人士遺下,因為原本地上沒有前述物品,唯不知道誰遺下這些物品)。他同意當築起傘陣時,他沒法看到傘陣後面的情況,但當傘陣散開後就開始見到。他亦同意他到達現場下車的位置距離科學館廣場入口約30至40米,當時看不到後來截停該135人的位置(同意現場的車輛有機會影響他的視線)。

*註:昨天本台提到有人在現場叫「啊sir離開啊」,本庭直播員於今日再觀看片段時,相信應為「啊sir嚟咗啊」

📌PW3警員24425出庭作供:

🔍背景:

於2019年11月18日,PW3是Y1小隊隊員。

於當日08:00時,PW3跟隨小隊到達科學館道等候PW1指示。

🔍觀察:

於08:15時下車後,PW3看到約100人在科學館聚集,距離他10至15米,當中有人手持雨傘和戴口罩,和大叫「狗」和「警犬」。當中有人看見警員後打開雨傘。

🔍檢取證物:

於08:18時,PW3按PW1指示進行「圍封」行動,最後「圍封」了百多人。其後,他按PW1指示檢取了一些地上的物品,包括雨傘和士巴拿作證物。

事後警方在案發現場檢取的證物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PW3於庭上在地圖畫出封鎖線的位置,當中包括馬路的位置;此外,PW3亦於庭上在地圖畫出他檢取地上證物和華懋廣場停車場的位置。

*辯方沒有盤問P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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