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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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督察25301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4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0:案發當日,PW3為Y3小隊的指揮官(小隊有30至35人,當時他用對講機和咪指揮隊員行動。若果當時PW1使用西九龍總區的對講機頻道,他和隊員會收到PW1指示,他表示PW1可能曾下達釋放與案無關的人的指示。此外,PW4知道Y4小隊身處百周年紀念花園,但他是在圍捕行動後才見到Y4小隊)。早上約08:00時,他收到(西九龍總區)指示到科學館道一帶進行掃蕩(初時只是打算驅散,後來經商討後才決定作拘捕行動),並於約08:15時到達現場(即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位置)。他到達現場後,看見現場有一大群(約100人)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聚集(距離他10至20米),大部分人(有20至30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及/或手持雨傘(其他有戴口罩和攜背囊的人則身在人群中)。人群的前排(約20至35人在科學館廣場)築起了傘陣(作為戰術對抗警方推進,不確定是否想用以抵擋催淚煙),有人叫囂,辱罵警察(如「黑警死全家」)。Y3小隊聯同Y1小隊上前進行掃蕩。在推進前,PW3以揚聲器向該群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人群距離他10至20米,亦相信他們聽到警告),內容大約為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違反法例,警方將會拘捕他們(和使用武力驅散)。該群示威人士於是開始後退(但未有離開),當中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退去,亦有部分人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退去。

21:約08:18時,PW3觀察到Y1小隊在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對出)位置圍堵了一群為數約150(實為135)的人群(作制止和拘捕行動,但同時看到有人借小徑前往百周年公園。其後與Y1小隊商討是否作拘捕,沒有看到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其後PW1對被包圍的人宣布拘捕(因為當時人群身在非法集結當中,亦是針對被捕人士們的行為、衣著、和裝備等等)。最後Y3小隊送了35人前往紅磡警署,而他沒有收到Y3小隊曾放在與案無關的人的消息(但若有隊員釋放與案無關的人,須知會他和與Y1小隊溝通),亦不知道當時有人放走在華懋廣場對出食煙的人。此外,PW4看到當時圍捕位置附近的地上有雨傘和護目鏡等物。他們相信是由前述的示威人士遺在地上,因為當時這群人曾手持上述物品,和他們在作出掃蕩行動時沒有看見上述物品在地上)。當時Y3小隊有負責協助及在封鎖線外圍戒備。PW3亦確認了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傘陣、有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以及警員敲打盾牌的聲音。他亦確認了P159(2)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他的Y3小隊隊員連同他自己(和Y1小隊)的出現。PW3同意P159(2)片段中顯示有兩名人士出現在警方防線及被警方放行離開現場(另外亦不知道片中的催淚煙是由誰人發射,但同意有人手持槍指向人群戒備)。

22:PW3在盤問下同意由於該群示威人群前方有人叫囂(不知這些人的面貌和身份),警察敲打盾牌,人群有可能聽不到由PW3所發出的口頭警告。他亦同意案發時科學館廣場U型範圍停滿了私家車。對於案發時間現場是否有車輛在行駛中及附近三個停車場是否封閉,他均表示不清楚。PW3同意案發時在科學館廣場內有示威者及非示威者,並指出警方行動的目標是針對示威者。因此,如果警方認為一名人士不是示威者,會讓其離開。PW3解釋如何判辨示威者及非示威者涉及同事的專業觀察及判斷。他指專業判斷是根據一名人士的衣著、裝備及行為反應去觀察。

📌DCCC650/2020案:

81:PW7在2019年11月為機動部隊Y3小隊的指揮官。

82:於當日08:15時,他帶領其小隊30多名成員(原本Y3小隊有41人)到達科學館道,見到離其10-20 米開外的科學館廣場口有百多人聚集,後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及打著雨傘擋著警方,大聲以“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字眼喧嘩、辱罵警員(不知道每個被捕人士的個別行為)。

83:PW7使用擴音器發出警告不久,示威者退回南洋中心方向。在其發出警告的3-5分鐘後,PW7與其隊員隨著Y3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在其外圍設立封鎖綫,以防閒人進入。PW7謂他和PW5都有以揚聲器向示威者作出相類的口頭警告,著其散開,否則會使用暴力(過程中不知道有人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

📌PW5警長34994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Y3小隊成員。PW4是他指揮官。

🔍觀察:

案發當日08:08時,他收到驅散案發現場的人的任務(不知道Y4小隊的行動),並於08:15時在科學館道落車。這時他見到面前有約100人向他們組成傘陣(由20至30把雨傘組成)和叫喊「死黑警」和粗口,當中有約20至30人是身穿黑色裝束,佩戴蒙面物品,和手持雨傘。當時這些人距離他10多米。

🔍圍捕行動:

當他們按PW4指示作出驅散行動時,他們在華懋廣場對出包圍了約百多人(後來知道是135人)(這些人是自己走向涉案的位置),這時是08:18時。其後PW1對這百多人宣布以「暴動」罪作拘捕(有用揚聲器;PW5於2020年03月25日的證供提及PW1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135人。PW5同意紀錄,不過當時自己翻看記事冊時發覺寫錯了,應是「暴動」)。此後他負責外圍封鎖線。

在約10:40時,Y3小隊將35人帶上車送往警署後,由於他見到涉案範圍的行人路上有背包、口罩、和雨傘,他懷疑這些物品是與案有關,所以叫女警24039檢取這些物品。

🔍觀看片段:

片段內有「一二,一二」的聲音,PW5不知道是由誰人發出的,案發時聽不到;至於「嘭嘭」聲,PW5相信是催淚彈發射的聲音,唯不知道這些催淚彈在何處發射,但案發時不知道。

📌PW6女警24039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於2019年11月18日,她是Y3小隊成員。PW4是他指揮官。

🔍觀察:

案發當日08:08時,她收到前往案發現場處理示威活動的任務(不知道Y4小隊的行動,亦沒有見過Y4小隊),並於08:15時在科學館道落車。這時她見到面前有約100名黑衣人向她們組成傘陣。這群人佩戴口罩和防毒面具,和手持雨傘等物。當時這群人亦有叫喊口號和粗口,例如「屌你老母」和「死黑警」等。

🔍圍捕行動:

當PW4對現場人士警告無效後,她們按PW4指示作出圍堵和截停行動,最後她們在華懋廣場對出包圍了約百多人(後來知道是135人),這時是08:18時。

於08:40時,她負責外圍封鎖線,避免有人搶犯或有不關事的人進入內圍封鎖線。

在約10:48時,PW5指示她在涉案範圍的行人路上檢取一些物品。

事後警方在案發現場檢取的證物包括(當中有些不是PW6所檢取):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PW6亦於庭上在地圖畫出她檢取地上證物和她小隊圍捕現場人士的位置。

🔍觀看片段:

(片段內有催淚煙的畫面,她於案發時看到有煙,但不知道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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