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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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督察21998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7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3:PW4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Y4小隊(有32人)的指揮官。早上約 08:09時,PW4收到上級(西九龍總區)指示(有示威者聚集,要作掃蕩,行動與Y1和Y3小隊無關),乘車到麼地道72號,約08:15時到達下車(他的車有4人,但他不是最後下車)。到達後(大部分隊員已馬上跑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因為見到案發現場有不少示威者,同意追蹤不到隊員後來的位置,但視線上可以看到在科學館廣場的隊員),PW4透過麼地道小路看見科學館廣場內聚集了一群示威者(忘記現場有沒有車停泊,因為車不是他的重點,事實上當時沒有車阻擋其視線;沒有看過身穿黃色風褸的內地遊客,因為「如果咁sharp」他會有印象),他和他的Y4小隊(有佩備8支防暴槍、16個手擲式催淚彈(即使有人有佩備,只會有1至2個)等武器,同意當隊員認為有需要時他們便可使用)由麼地道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後,看到人群約150人的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衣著以深色上衣為主,有些人佩戴口罩,有些手持()雨傘。該群人士隨即進入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同意當時現場吵)。當時只有PW4、他的傳令員及PW5身處在麼地道小路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該群示威者正向他所在的位置前進,於是他指令傳令員(在他後方)舉起藍旗,即示意該集會或遊行屬違法,要求示威者立即離去,否則警方可能會使用武力。同時,PW4亦以揚聲器(大聲地)向該群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相信人群聽到),示意警方可能使用催淚煙進行驅散,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約20至30人)繼續向PW4的方向前進,於是他指示PW5向科學館道方向發射一枚催淚彈(庭上播放片段,PW7不能回答片中催淚煙是否由隊員發射,不過他是看到隊員發射催淚彈,因隊員在其旁邊,但當時不知道有人被驅趕至華懋廣場)作驅散(和不要走向他的方向)。發射催淚煙後,所有示威人士都向後退去,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為數約數十人(有人是仍站在原地,不過他沒有理會)。PW4其後與傳令員及PW5透過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途中見到為數不少的示威者,PW4於是指示他們向花園方向離開,期間沒有見到有人(包括路人)折返進入科學館廣場(事實上很難折返,因為沿路有很多人正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見上述情況後,他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匯合隊友)。

24.  PW4在盤問下表示當他指示傳令員阿龍(譯音)舉起藍旗時,他沒有目睹阿龍舉起藍旗的情況,但他不相信阿龍當時沒有依照他的指示舉旗。PW4表示當他和小隊隊員於早上08:15時下車後,隨即跑入科學館廣場。當他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後約10秒(約08:16時),便向在場示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並指示阿龍舉起藍旗。由他發出口頭警告到指示PW5發射催淚煙,中間相隔少於30秒,因為PW4發現他發出警告後,仍有人繼續朝他方向前進(見情況樂觀所以沒有再推進)。在PW5發射完催淚煙的稍後時間,PW4才開始見到其他防暴警察出現。PW4補充指他叫當時身處在D1(5)相片中百週年小路內近賽馬會投注站附近,以及該小路的人士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PW4並於約08:35時在百週年小路內賽馬會投注站附近設立了一條檢查線。

25:PW4在覆問下澄清,當日約08:15時,他從麼地道小路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前,沒有警方部隊阻止人群(也沒有封鎖)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離開,但他亦沒有見到有人從麼地道小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不知道當時有5名內地遊客被截停,然後被釋放;亦不知道是否有穿西裝食煙的人被截停)

📌DCCC650/2020案:

86:於2019年11月,PW8是機動部隊Y4小隊的指揮官。案發當天接獲指示到科學館廣場及紀念公園驅散示威人仕。

87:於08:15時PW8帶領其小隊約30多名成員自麽地道沿着華懋廣場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路到達科學館廣場與科學舘道交界;見到離其約10-20米開外,約有150人聚集;聚集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手執雨傘並喧嘩謾駡,所用的字眼包括“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20-30人向他走近。PW8先以揚聲器及藍旗示警着其散去,但該批人依然繼續走向他,於是下令其隊員發放催淚氣體驅散。示威者退後,其中約有40至50人經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向紀念公園逃去。

88:PW8尾隨其隊員經科學館廣場走進新文華中心與南洋中心的小巷,其間他再用揚聲號指示在巷內的示威者離開,部份人走入紀念公園;他見不到有人經小巷逆行進入科學館廣場(不知道是否有路人在科學館廣場,但同意案發地點商店酒店林立,亦同意當時曾有路人在他的四周走過)。

📌PW8女警24233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8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26:案發當日,PW5為Y4小隊的隊員,亦即是PW4的隊員。當日約08:09時,PW5收到指示到科學館廣場及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進行掃蕩(這行動於同日下班時才紀錄在記事冊),因為上址有大量的示威者。Y4小隊(共3輛車)在早上約08:15時到達麼地道72號下車。下車後,她和小隊的傳令員(以及PW7)經麼地道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其他隊員已跑去百周年紀念公園),發現有很多身穿深色衫褲以及戴口罩的人士(約50人,距離她20至30米),部分人持雨傘及雜物向她所在的位置前進,PW4於是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並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離開否則使用催淚煙)。由於PW4(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後(當時的人會聽到),該群示威者沒有離開,並繼續向PW4和她的位置前進,PW4於是指示她(用防暴槍)發射一枚催淚煙去驅散,她隨即向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Hotel ICON的位置發射了一枚催淚煙。據她觀察,(只記得有人向後走,其他就不記得)部分離開的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內到處跑,有些零散的人則由科學館廣場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走去。

27.  PW5確認P158片段中所顯示的一枚催淚煙就是她所發的那枚。她表示當P158片段中顯示警方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她與PW4正處於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的位置(片段中有「嘭」聲,這是催淚煙發射的聲音,相信除她以外沒有人發射催淚彈,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人發射催淚彈。她將催淚彈射向Hotel Icon正門的方向是為了驅散前方人群)。

28.  她在盤問下表示她沒有目睹傳令員舉起藍旗,因此她不清楚藍旗被舉起了多久和多高。PW5亦表示當她發射完催淚煙後,便看見其他防暴警員進入科學館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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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15續審。屆時會傳召6名證人。

「衛生事件」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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