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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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警員18829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10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35:案發當日,PW7為B2小隊的隊員(即PW6的隊員)。當日約06:00時,他的小隊到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場及麼地道方向的位置設立封鎖線,目的是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大。

36:約08:05時,當時PW7正在封線面向東方錶行作戒備,看到前方約50米的華懋廣場入口對出有約五十名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走近東方錶行對出的路口聚集,並不斷有人加入。部分示威人士身穿黑色上衣、戴頭盔及口罩。過程中,該群示威人士中有人大叫口號,而前排大約有二十把傘舉起形成傘陣,並大叫「一、二、一、二」的口號,一起逐步走近B2小隊防線。

🌟(示威者的裝備還包括眼罩;示威者亦大叫「黑警放人」)

37:於是他的主管PW6及小隊隊員分別向該群示威者發出警告及舉起黑色警告旗。

🌟(警告旗是由警員18472舉起)

38:當該群示威者前進至距離B2小隊防線約30米的距離時,由於認為有可能衝擊警方的防線,PW7於是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示意他們立即散開,否則將使用胡椒球槍。在一次口頭警告無效後,PW7用胡椒球槍向該群示威者前地下約30米距離的位置發射了約十發胡椒球彈作出驅散。

🌟(這時是08:12至08:13時;PW10指這行為是保障安全)

39:該群示威者隨後向科學館廣場方向後退,但仍然停留在科學館廣場的路口,亦手持雨傘築起傘陣,直到後來警方其他部隊到場作出拘捕行動。

40:PW7確認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示威者聚集的情況及警方機動部隊到場的畫面。而對於P159(1)片段中顯示手持胡椒球槍的警員,PW7確認為他本人。

41:PW7在盤問下同意在P159(1)片段中顯示有數名市民身處在現場附近的太興餐廳內。

🌟(在法官詢問下,同意太興餐廳的其中一個入口在封鎖線內,不過其實太興餐廳有多個入口。此外,市民獲批准的話亦可以進出封鎖線,同意當時有2人正由太興餐廳走向科學館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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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15續審,在現時休庭的時間先處理關於被告們被捕後拍攝的還原相全部遺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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