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蕭志韻聆案官
#其他案件 #0811黃埔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張(25)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案件背景:
張指有警員分別在黃埔站A出口或附近、一輛警車內及或紅磡警署內,對他施予不合法武力,而就此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律政司司長須負責包括原告所申索損失、加重及或懲戒性等損害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法律費用。

=======

原告方法律代表今天沒有到庭,書記表示臨時才收到原告方通知法庭申請押後聆訊。(高度重視與公眾利益相關案件的司法機構,今天特地安排了保安監場,結果連保安也不知道不會開庭處理本案。)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Art of Tweeting: Crafting Engaging and Shareable Content on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