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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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D1代表指同控方商討上星期作供提及福臨門位置確認是在利文樓。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音)
🔸盤問
D1代表
進入機利臣街有排檔可能阻擋視線,同意進入後看不到譚臣道方向,在差不到走到機利臣街路口才見到右手邊福臨門即譚臣道,而此時有汽油彈扔向機利臣街路口,於是吩咐隊員發射催淚煙。 PW2在灣仔地圖P141上確認位置,催淚爆開後煙霧瀰漫,前後幾秒,注意力集中汽油彈,不同意會影響觀察。回應走出機利臣街如徹底看右望會首先見到莊士敦道譚臣道交界,不同意只得兩三人企定,也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沒有三百人聚集。同意2份口供上沒提及譚臣道福臨門有人。
D2
小隊是第一隊從機利臣街走出莊士敦道,其他3隊有冇走出不清楚。同意17:05收到指示要第三小隊衝出莊士敦道作驅散及拘捕,去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時沒留意其他3小隊有冇衝出機利臣街。 自己發出指示包括「Go Go Go」及「發射催淚煙」,Go Go Go是拘散及拘捕意思。主問提及最初見約十人,後確認拉了8人,同意不包括D2,主問時主控曾糾正D2唔係原被安置在髮型屋外,而是某一個階段被帶到髮型屋外,自己在看片段後才知道,理解是D2不是自己隊員所拉8人之一,不知D2是在髮型屋外截停定被帶到上址。自己有向住D2面前宣佈拘捕,同意不包括D2。
D3及D5
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第2份是因收到主管通知要作補充。
D4
首天作供1705收到上司指示莊土敦道有大量暴徒聚集,有縱火及堵路行為,於是帶領隊員由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中途沒停下。同意指示拘散時屬前階段未去到分域街。同意見到約300人是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譚臣道。P133b影片水炮車出現時自己不在附近。不同意小隊行動是配合水炮車夾擊盧押道人士去分域街拘捕。不同意誇大在機利臣街一半時及出街口時見到街口300人聚集。
D6
在機利臣街一半及出到街口時見到300人聚集,人羣是沒有越過中線。同意只見到前排人士。要求PW2在P133b地圖劃出在機利臣街見到聚集人士扔物如垃雜桶位置,證人指不能確定位置但清楚記得路上有一著火手推車。不同意走到一半時其實沒見到有人扔物,指垃圾桶是橙色圓形,只是影片沒拍到。PW2同意汽油彈著地位置可標示在地圖P141。所見300人在拘散下只有本案被告被拉,其他人多數走向分域街軒尼詩道,莊士敦道上亦有人向銅鑼灣或金鐘走但講不到多少人。

1129小休至1201

D7
不記得誰負責搜出身上物品警員,不不記得D7有冇戴帽
D8
汽油彈落在莊敦道時,小隊仍未去到莊士敦道。目睹手推車起火時小隊也未去踏入莊士敦道。不同意著火物品落地3秒前已有警察走出莊士敦道。不同意小隊走出莊士敦道時其實手推車仍未著火。
🫂P136立場新聞 片段22:10約十秒, PW2看不到小隊防暴隊員片段在22:15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只肯定有黑色人影出現,慢播數次同意似警員,同意片段22:18莊士敦道路上有燃燒物。同意自己是第一個衝出機利臣街。片段22:41中手推車未著火。片段中23:45時莊士敦道七十一附近手推車正著火,沒有警察接近,PW2指是死灰復燃,但解釋不到隔離原先火光不見了,PW2指此團火光是汽油彈。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沒發口頭警告。不同意進入莊士敦道前沒有人扔物、漫罵警員、路上少過300人,也不同意路上人是受水炮車軀趕而逃跑而非聚集。改留意發射催淚煙後有人跌在分域街地上。
🔹覆問
-D8 代表盤問片段22:41時同意畫面上手推車未燃燒,23:45時同一架車燃燒確認死灰復燃,同意其實 22:41前有著過火,自己意思只是2241沒有火,小隊未走出機利臣街已見到手推車著火
-17:05實時收指示作驅散及拘捕,理解是一係軀散一係拘捕。

-證人 PW2所有作供完畢-

1254 午休 下午1430 傳召下位證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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