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5/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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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向法庭遞交開案書面陳詞增補,副本亦已交到辯方三位法律代表手上;另外,庭上指出有標示地圖同有修訂內容:增加了4架巴士的標記在上面,分別有第一架被噴漆、第二架D8曾停留在旁等。

⏺️傳召控方證人梁家俊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負責踏浪者行動指揮官,庭上讀出他在20191112當日記錄的口供,控方將口供列為證物,內容大致指行動是當日0600開始,到中環驅散示威者,1517時龍和道至文耀道一帶有大量示威者聚集,有燃燒雜物及擺設傘陣,主控着證人在地圖上畫上小隊推進路線。

🎥播放警員向示威者推進及施放催淚煙兩片段,着證人認出自己及在定格截圖上圈出自己,將之列為證物,

🔸辯方盤問
D3法律代表着證人在催淚彈著地的位置,標記在地圖上,並着證人澄清他口供中兩處稱佔路者是指在車路上的人們,證人同意。
其他代表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再提證人佔路人士應該不單是指在車路上的人,但證人都清楚說佔路者是指在車路上的人。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7946姚漢明,港島踏浪者行動中證人擔任傳令員負責舉旗及保護指揮官

🔹控方主問
庭上讀出自己在20191112當日記錄的口供,控方將口供列為證物,內容大致指干諾道中有起火、傘陣、磚頭,警方到場後示威者退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後四散。
🎥主控播放片段着證人認出自己及在定格截圖上圈出自己,將之列為證物。
主控又着證人將藍、橙、黃三種旗的中文內容讀出,不過證人當日除黑旗外沒有舉過其他顏色的旗,而決定舉那枝旗都是指揮官的指令。

🔸辯方盤問
D3代表問證人並再看片段中的雜物燃燒地點的確實位置;證人確認是畢打街,而非文耀街(畢打街與文耀街屬同一路段,干諾道中以南為文耀街,以北為畢打街)又確認汽油彈位置並不是向雜物燃燒為同一地點。
其他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再着證人澄清畢打街與文耀街屬同一路段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指今日準備傳召的兩名證人已完畢,明日準備傳召三名證人

案件押後明天早上10:00同庭續審
[15:4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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