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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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傳召PW3 警長34447 趙梓輝(音) 拘捕D1 人員

袋交第一小隊 PC14921處理。

🔸盤問
D1代表
確認記事冊上11月2日1945時補錄灣仔及中環掃蕩詳情,包括1705時機利臣街推進,之後上司PW1 林sir向6女2男宣佈拘捕,但不包括第一被告,同意自己記事冊對D1截停完全沒作任何紀錄
不同意記事冊對D1供詞沒有幫助因有紀錄大環境如一些截停行動,再配合收看網上下載片段可整理返事件。也不同意如冇看片對D1案情也不記得,在今年7月12日錄口供雖然事隔3年8個月對截停及拘捕仍有記憶,但細節未必記起。同意如何截停D1詳情因冇片段未能說出,自已也沒處理上述拘捕之8人。當日自己配備正常及膠手扣、警棍、盾牌、對講機。通訊機沒聽到其他3小隊會增援。 PW3當日冇催淚煙保護裝備,正常情況下施放催淚彈及作驅散要上司命令,指又不可一概而論,如冇上司可以自行決定。P135a(3)截圖,相中打橫是皇后大道東,直行是機利臣街(約90至100米長)可到莊士敦道。
機利臣街推進不可一字排開,但自己同林sir企前排(但昨天說較前)。同意差唔多出到街口才可觀察到分域街、譚臣道情況。PW1林sir出路口前見有汽油彈只警告過一次便發催淚煙。不同意其實沒有汽油彈由譚臣道扔來。上前截停D1時在3米前有另一個汽油彈落地爆開,跟據證供D1想離開現場於是上前截停。不同意2人中間有其他人跑緊,D1代表🫂P133b(5)片段,17:07:23時莊士敦道上剛有催淚彈落地,好多白煙。D1代表要求截圖上圈出自己及D1,片中D1似對PW3說話,大意「我路過唔關我事」,PW3指當時自己吸入濃煙不適不太清楚。同意因不知D1做過甚麽而且合作所以冇上手扣,之後將D1帶到莊土敦道18號(惠康)交 PC 14921,沒有交代自己身份及問對方身份,交接同事只說是第一小隊,自己沒交代截停D1 情況。
D2
同意第3小隊是首隊入機利臣街出莊士敦道,由於有排檔通道企到多少便多少橫行,認為足夠七八人並排前進。出到機利臣街時不肯定其他3小隊在那裡。確認機利臣街時PW2有用揚聲器發警告
D6
同意作供指在機利臣街一半時見到莊士敦道有人聚集至1707時聯發街截停D1時確認沒有車在莊士敦道經過。
出路口見有300人聚集,右手面譚臣道有200人,分域街100人。驅散時該200人向部份人冇走,很少人向分域街走,幾十人向修頓走
🫂P133b(5) 有線電視17:06:47開始,水炮車修頓外駛向西邊,同時亦有一架私家車在莊士敦道行。片段17:07:17 路上有煙及火光,之後幾秒火光消失。同意知道同日5點在中區愛丁堡廣場有集會,不知是否合法,處理灣仔事件後自己隊有前往。
D8
去到莊士敦道路口時冇停下。作供指出路口前已有一汽油彈扔向自己方向。出路口後有另一個3米前落地。同意記事冊沒提到第一個汽油彈,書面供飼也沒有提及。PW3有留意莊士敦道上有著火手推車。片段P136 2230時七十一對出手推車冇著火,但不同意走出路口時手推車冇著火。
🔹覆問
-記事冊有即時紀錄,但未即時錄書面口供因唔知D1被捕,直到2023年7月被要求才作書面口供。
-同意記事冊及口供對2個汽油彈紀錄有分別。

📌傳召PW4 PC14921 黃梓興(音)
拘捕D1
🔹主問
19年11月為港島總區應變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19年11月2日下年5時有處理本案人士。確認D1不是由自己截停,是由第三小隊一警長交來,警長因催淚煙淚流滿面不適將D1交自己,原本自己在機利臣街莊士敦道負責線,除D1亦接收D1 綠色Gregory背囊,由於仍有催淚煙,於是將D1帶到莊士敦道18號,作查問及初步搜身沒發現武器。跟佳搜背囊找到:
五個藍白色口罩、白色上衣、
黑色風褸、黑色縮骨遮。
D1拒絕回答物品用途及為何出現等問題。再要求解鎖證明電話是D1也被拒。由於沒有回答懐疑為早前福臨門集結人士一夥人,於是宣佈拘捕,D1只點頭沒說話,1732帶同D1去北角警署。 PI37a截圖見到D1,自己在其左後方。有查問D1 是否識福臨門外人士因小隊由機利臣街推進走出莊士敦道時見到D1曾在福臨門行來行去,知道第三小隊較比自己早走出機利臣街。見到D1後自己走到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見到福臨門外人羣叫「光復香港」及扔雜物到路上,期間自己一直有留意被告D1。自己估算1718從PW3接收D1。
🔸盤問
D1代表
行動前沒有對時間,第一小隊約30人。書面口供1708時奉命從皇后大道車出莊士敦道,1715到莊士敦道,出路口時知有其他小隊已到。出到莊士敦道仍向前沒企定,向分域街行,觀察到莊士敦道分域街人羣是行走,其他小隊己在莊士敦道掃蕩,但有人仍停留,到自己小隊到人羣才四散。自己隊入機利臣街時,第三小隊已在前面。

1300午休 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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