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4/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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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控方對陳辭無補充,裁判官有法律上查詢。

🔸因應控方陳辭提到憲法權利和國際公約,引用梁國雄一宗非法集會的案例,詢問控方對控罪在「系統」和「執行」上的相稱性(proportionality),應否給予容忍和警告。

控方指被告一而再,係連續行為,其他街頭演奏未必會影響市民,但被告拉嘅曲目,有證人講到會影響社會氣氛,警方無拘捕無驅散,無違反梁國雄的案例。

關於籌款,國際人權公約第15條,保障作曲人嘅科學或文學作品有精神及物質利益,被告係拉他人作品,就算當係佢嘅,第15條無保障/引伸到可以在「街上」籌款權利,無權可以不限地點/時間。

同意法庭用較廣闊嘅方法(去理解法例),兩條控制係合乎憲法嘅,但控方睇法係被告拉嘅曲目:
1. 無在街上籌款的權利;
2. 佢唔係要人欣賞,係寫上被控告,要眾籌

🔸詢問犯罪意圖
引用HCMA40/2014,黃崇厚法官就行人路上踩單車的上訴案例;判辭指錯誤但合理解釋係可以接受,詢問控方如何證明被告明知無許可證而演奏和籌款;控方指「不知法律」,「不理解法律」在本案不適用,申請以書面回應。

裁判官詢問其中一次票控係咪無錄影片段,回應控罪(4) 2022年6月24日 大圍,只有上前截查片段,無觀察片段。

被告在第4次被票控時寫籌款,和第5、6次寫援助,裁判官問控方有咩睇法,回應兩個字眼都係一樣,睇上文下理,寫住無錢打官司,呼籲人俾錢。

🔸被告口頭補充
如果我今次敗訴,我有能力令香港變為音樂死城,我約定檢控官日日在法庭見,幾多街頭演奏同我一樣都係無申請。

好多乞兒在街頭乞討,可以寫住我無錢打官司,無錢開飯,咁係唔係籌款?

我的行為係香港人權嘅行為,作為香港居民嘅權利,在國際公約保護下行為無為社會安寧、暴力,帶來危害,PW2女投訴人只係代表佢自己,唔可以代表所有香港人,佢話拍片怕俾人打,唔通我就唔怕俾人打咩?由屯門法院到現在已經四年啦,無任何危險。

傳票內的三個要素: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請問我組織咗邊個?參與咗乜嘢?提供設備畀邊個?我唔係港獨,曲目可以解釋為任何嘢,可以當「罪惡歸香港」、「榮光歸林鄭」。

唔好將香港變成文字獄,用一首歌一兩個字去定人罪,成為國際笑話。由屯門到今日,過咗好耐,接近70歲,壓力好大,精神損失,如果我敗訴,我會上訴,如果我勝訴,要求賠償精神上損失兩萬元。

只有一個女士做證人,其他都係警員,佢哋應該中立嘅哦,曾經問過警員,係唔係受電台指揮抑或有人報警,警員話喺電台叫佢哋,電台話有人打電話報警,曾經有警員經過無理會,無告噪音,警員算唔算證人,佢哋只係間接證人。

案件押後,控方在8月25日再交陳辭,被告有需要可以回應,8月28日11:0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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