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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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程序的口頭裁決理由:

交替程序是牽涉兩個情況:一是自願性的問題;二是住址的問題應如何處理,是否因不公平而需要剔除。

📌法官的考慮:

前事陳述只會於判刑時使用,本案牽涉的是A12在進行會面紀錄時自願給予的個人資料,用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因此若果是用於證據是有違PW26的目的。

不過,不爭的是當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表示案發較早前是正散心所以沒有回家,其後是在前往吃早餐期間被捕時,沒有提及住址,而當時PW26亦沒有追問地址。控方在聆訊時亦表明這是整體招認下的內容。

本案沒有證據指相關內容因自願性及不公等情況致需要剔除,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

第三份承認事實:

這份承認事實只關於A4和A7。

內容關於警員曾於2019年11月18日為A4和A7拍攝照片。後來鄭國洪律師司務所代表A4和A7向警方表示兩人拒絕保釋及無條件釋放的情況。其後兩人獲無條件釋放及退還保釋金,警方亦將兩人的APS照片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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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日09:15繼續,處理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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