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1/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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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不認罪

警方在拘捕同案D1後,發現在粉嶺一單位取出案中爆炸品,遂上門拒捕D2。

⏺️控方案情
案發單位由堂妹免費供給被告,在上址居住10年左右,2019年女兒搬入同住,二人各住一房,另有一細房作士多房。女兒在2020年年初四離港赴台灣升學,其後曾致電指有朋友會上屋企,但忘記該人是上屋企擺放物品或提取物品。女兒朋友到來時由被告開門,不知道該男子在女兒房間擺放或提取物品。至2021年2月8日,女兒再致電,表示有人會上屋企拿取物品,當時被告回答在屯門工作,未返屋企,女兒收線,及後返家被拘捕。

⏺️證人供詞
兩名控方證人沒有出庭,由控方宣讀其口供。
PW1稱被告為舅父,於內地娶妻,當時內地妻來港產子,因防疫規例,在舅父家隔離,住在第三間房,其間從未進入其他兩間房。案發當日有一男子用鎖匙開門,被問及身份時回答是被告女兒的朋友,來提取物品,之後自己進入女兒房間,逗留約十分鐘後便取去物品離開。
PW2口供與PW1相同。

法官問控方有沒有證物證明搜出物品在房間內何處位置,從而判斷被告是否知悉物品存在?控方停頓一會回答證物已反映。

⏺️錄影會面
播錄影會面紀錄,上午播第一、二、三次。
主要問女兒的通話記錄,以及是否認識前來取物之人,又遂一要求被告看證物相片,問被告是否知悉及見過,包括行李篋、紅白藍袋、防刺背心、口罩、護臂、護腳、光復香港貼紙等物品。被告回答沒有見過,只有房內iPad 屬於自己,兩部小米電話屬於女兒。

上午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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