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2/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新增一份承認事實:
1. 2020年2月8日 警員8734同被告錄口供嘅記事冊成為證物;
2. 由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間,被告女兒無出入境紀錄。

辯方案情完結。

法官詢問辯方,澄清不爭議控方提出的法律議題,只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法庭指令雙方在8月18日12:00前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2日09:30同庭續審,作口頭補充。
Twitter Analytics: Measuring and Optimizing Your Social Media Imp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