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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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盤問

當日15:30出門,之前無睇電視,知到有集會,由銅鑼灣去金鐘,知道無不反對通知書,知道唔會有拘捕行動,唔想有衝突,所以去叫人離開,知道交通會受阻,由北角行去金鐘,有行電車路和其他小路,經過維園上灣仔,沿途無勸人離開,因為目的地係金鐘,去到終點勸人會有效啲。

約17:00去到金鐘太古廣場附近,見到唔少示威者,佢哋行行企企,在金鐘聞到有催淚彈氣味,遠處見到白煙,當時唔離開係因為想叫人離開,叫咗約半個鐘,唔肯定有無人走,因為佢哋行嚟行去,約17:10戴上豬嘴,因為聞到催淚煙,開始唔舒服,帶手套係保護雙手,隔開催淚煙,唔同意係掉雜物。

約17:30開始跑,因為身後邊近灣仔啲人開始跑,中環方面有防暴,同意控方指一齊跑會被認為係一份子,不同意企定可以向警方解釋,不同意一齊跑係聚集,跑緊時收催淚煙影響,只係睇到少少嘢,唔同意右肩膊撞到警察,係右手臂撞到,唔肯定撞到對方邊度,唔認同係刻意撞開佢。

當日著黑衫黑褲,同示威者一致,唔著白衫係唔想被認係反對者,不同意明知有集會,著黑衫係想參與,不同意豬嘴和手套係自己帶去,不同意留低係想參與集結,1730走係因為見到警方夾擊,不是參與非法集結,而畏罪逃跑,不是刻意撞到警員,見到有橙旗,但睇唔清楚有咩字,同意當日有暴力示威。

🔸辯方覆問
當日穿黑色衫黑褲,係唔想被唔會為敵對,因為目的係要勸人走。

📍案件管理
由於A18無作供,控方的結案陳辭本來不應就A18事實作評論,但法官問控方會否評論,控方當然打蛇隨棍上。法庭指示控方在8月22日交陳辭,辯方在8月31日回應,9月18日續審作口頭補充,法庭希望在同日裁決,10月5日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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