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9/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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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楊先生不是住中環。案發前他除了工作以外幾乎每天都會去健身室,其他娛樂還有打機和上網,上網主要是使用Facebook。他沒有使用提供集會資訊的應用程式,有用WhatsApp和Telegram——對他來說這些只是通訊程式,他知道這些程式可能有集會資訊,但自己只透過Facebook閱覽相關資訊。

案發當日不需要上泰拳堂;他大約一星期或一個月上一次堂,沒有固定日子,教練約才會去上堂。他背囊內被搜出的兩條紮手帶是泰拳用手帶;他一直把手帶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

⚠️參加集會態度
昨天主問時他供稱案發前曾參與其他集會;除了昨天提及過的三場集會,他也有參加過其他集會,主要是2019年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集會。他參加集會的主因是不斷見到因反修例衍生暴力事件,他不希望再有暴力發生;他的參與方式是叫口號或跟隨人群一起遊行。若其他集會人士做其他事情,他不會參與——靜默站立表態可以,只要不是與暴力相關他都可接受;他不接受的行為包括打鬥、傷人、用磚堵路、破壞巴士或商舖、與警察對峙或襲擊警察。就堵路而言,他可以接受站在馬路中間人肉阻路,只是不接受用物品阻路;他不知道堵塞馬路引致交通癱瘓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出發前閱覽現場資訊
假設當日由觀塘出發前已知悉現場發生自己不能接受的行為,他不會前往中環參與遊行。現在他已忘記當日在Facebook睇到什麼資料而決定出發,亦忘記了那是群組訊息或新聞。當日他在中環因涉嫌參與非法集會而當場被捕——過往他沒有刑事紀錄,當日被捕後有擔心、緊張如何抗辯,但只能盡量記住當天發生的事情,不會完全記得全日發生過的所有事。他不會怪責看到Facebook的資訊後出去才導致被捕。

他是透過Facebook閱覽中大相關資訊,同樣忘記了資訊來源。他平日有睇立場新聞,當日亦有睇;他同意立場有報道中環集會情況,接受主控建議,當日出發前可能有睇過立場。搭地鐵前往中環的車程中他沒有上網睇中環現場資訊,因他已在途中不會刻意再睇,而他搭車時主要在打機和與朋友傳訊息。他沒有想過參與期間集會會變質;就他過往經驗,都是事後才得知自己參與的集會變了質。他選擇參與中環和你Lunch因認為相對和平理性,不擔心集會變質。他同時特別關注中大新聞,因好奇培養知識份子的地方為何會發生這種事。由於反修例事件期間相關資訊氾濫,有時他會睇漏一些資訊。

⚠️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經驗與認知
被問及主問時提到曾參與的9.8美國領事館集會,他只記得集會地點是一個花園,地方名與時間現在都已忘記,只記得有搭地鐵去某個站參與集會,不記得當天做過什麼,亦沒有影相打卡。以他所知,當天集會主要目的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亦有其他相關訴求;他個人參與之目的不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而是希望政府盡快解決反修例事件期間發生的問題,希望不再有人因而受傷。他無法說出參加集會的時間,只大概記得上午開始、下午集會完結就離開;他認為到達遊行路線終點後集會就完結。事後他看報道得知集會變了質,有警員拘捕示威者。

主控讀出維基百科上有關當天集會的內容:集會13:40開始、原定22:00結束,下午4時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三人被捕,港鐵關閉中環站、玻璃和閉路電視鏡頭遭破壞,警方發出催淚煙等。主控形容當天關於該集會「新聞鋪天蓋地」,包括香港電台、NOW及立場等媒體均有報道,質疑他堅稱對上述事情沒有印象的講法。楊先生解釋自己平日不看電視,家中甚至沒有電視機,並重申該段時期資訊氾濫,會錯過部分資訊,亦不會特別去關注。

他同意,當天集會最後變得不和平,但不同意主控所指,自7月1日起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不和平、好多暴力事件;印象中他參加7.1遊行亦沒有目睹暴力行為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6.12有「一班示威者圍住警察總部」是為之後的暴力事件「掀起序幕」。他有聽聞本案發生前一天馬鞍山發生火燒人事件,他認為該行為不合理,同意當時香港不和平、社會愈來愈激烈,但認為主控堅持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變成不和平之說並非必然。

⚠️被搜出管有物品
案發當日警方搜查他攜帶的背囊,發現內裡只有兩條手帶、側袋有縮骨遮——他同意當日天氣良好,縮骨遮放在側袋是因為背囊內袋無法容納縮骨遮平放的長度,而他個人習慣遮要平放到背囊底部,所以當時只放在側袋。就呈堂片段拍到他彎低身時跌過遮、但拾起遮後仍不放入內袋,主控指原因是要方便集會期間隨時參與傘陣組成或遮掩他人。

關於兩條泰拳手帶,主控表示從互聯網得知手帶紮住拳頭可以作保護,打人或物件時「冇咁傷」;他不同意此說,指自己一直不知上堂要紮手帶的原因,亦不曾有人告訴他紮手帶可以保護手,而上堂時除了紮手帶他還會戴上拳套,不是赤手空拳打物件。他對泰拳有興趣,有上網睇出拳姿勢和訓練的教學片段,但沒有睇教紮手帶的資訊;熟練的話紮手帶需要1至2分鐘。主控指出,他明知道手帶的用途但故意迴避;2019年中開始出現私下以暴力對付意見不合人士之「私了」行為,但他沒有想過要打人,不同意主控指他「如果想」可以用1至2分鐘紮完手帶就打人。辯方陳律師反對控方此問題,程主控表示楊先生背囊只有手帶好奇怪,想探討,但因辯方反對而收返。

⚠️巴士旁的參與
他在主問時解釋,身在巴士旁邊時打開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藍色遮,因為周圍多記者而想遮掩自己容貌;當日他到中環後周圍都是記者,而他除了在巴士旁的階段外沒有在其他時間開過遮,原因是巴士階段的記者主要都集中影巴士情況,與其他階段記者較為分散、沒有集中焦點故不需要開遮的情況不同。主控指出,他開遮是要為破壞巴士的暴徒遮掩。

他在本案審訊承認參與非法集會;以他個人判斷,當日他由到達現場直至被捕當刻都是非法集會,因警方沒有就該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就他主問時供稱身處雪廠街時「退出」集會,他當時沒有再參與集會相關活動,不立即離開現場的原因是他個人主觀認為該位置不屬於和你Lunch範圍,亦沒有必要離開。他把裝了磚頭的環保袋放低在文華東方酒店行人路旁後就行去雪廠街,那是他「退出咗」集會的階段。他在雪廠街逗留了一段時間後,見到干諾道中有人從畢打街方向跑往金鐘方向,於是留意到巴士——該輛巴士打橫停在路上才引起其關注,他並不是要去參與其他人的行動。

他同意在巴士旁的階段周圍仍有多人集結,同意其他人仍在非法集會之中,不同意自己仍身處非法集會現場。他「退出」的定義是思想上退出了,實際上留在現場沒有問題;他沒有離開因沒有迫切性,而且當時自己主要在留意中大情況。主控質疑他早前稱不能接受示威者破壞巴士但當時仍不離開該非法集會現場,他表示當時沒有留意到有人破壞巴士,因自己主要在觀望巴士司機以了解為何打橫停泊巴士。他承認片段截圖可見自己企得近巴士,但他只是在「八卦」睇車廂內情況,沒有看到自己前方擔遮人的情況。

他在雪廠街經干諾道中行到巴士位置,站在巴士車身左方,當時沒有見到有人在破壞巴士。他在該位置逗留一分多鐘,可以看到車廂內情況,不需要特地繞到車身右方看清楚,而且事實上有人阻住,無法行過去另一邊。他見到巴士上司機位置的人不是司機,同時其他座位也沒有乘客,隨後就離開;他主要關注點是巴士內情況,沒有留意周圍正發生的其他事情。就片段所見車轆被人用雪糕筒攝住,他當時可能見到、但未必有留意到。主控指他的說法「有違常理」,並指他根本知道有人在破壞巴士,而他用遮遮住破壞行為;他沒有退出過非法集會或暴動。

⚠️口罩的使用
他已承認控罪(4)在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但不同意主控指自己一直身處非法集結並參與暴動。他因為不喜歡煙味,一直都有戴口罩的習慣——2019年之前已有此習慣,但不記得確實從何時開始。他在案發現場有聞到催淚煙,同意氣味較煙味更難聞。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跑向畢打街、即催淚煙的來源;當時他並不知道情況。他同意主控所指,自己在非法集會中戴口罩目的是隱藏身分。

⚠️環保袋與雜物
他由畢打街出干諾道中後見到地上多雜物,有磚、裝釘膠管和衣物;當時他沒有思考原因,認為大概是用來堵路。正如較早前所述,用物件堵路已超出他的底線,因此他有拾起地上雜物放上石壆;不只他一個人執,雖然與他人合力亦執唔晒,他純粹見到狀況就去做,而磚頭執起先放入環保袋、之後再處理,他認為是較有效率的方法。主控指,他拾起雜物是要供應給前方的人堵路。

⚠️逃跑與通風報信
約15:07至15:24他一直在雪廠街,只是行來行去,沒有去遮打道。他身處雪廠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時見到康樂花園有警察出現,警察正跨過隧道欄杆、橫過干諾道中——他跑並不是因為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而是知道警察會拘捕相對年輕的人,出於恐懼本能反應就是避走。他同意跑的時候沒有被警察追捕,亦同意案發前不曾被警察無緣無故拘捕。當時他不知畢打街仍有示威者;他在雪廠街見到警察時沒有想過走向畢打街,亦沒有想到跑入附近的大廈或調頭走,腦袋一片空白,只想到沿曾經行過、較熟悉的路線離開,想跑回D1出口。

控方播放數段閉路電視片段,他同意畫面顯示他逃跑前干諾道中場面平靜、沒有警察,但鏡頭影不到他看到警察的位置;他亦同意,片段見到他在遮打道跑的過程沒有被人追趕。主控指,當時示威最熾熱、有汽油彈和遮陣的位置是鏡頭中的畢打街路段,他跑目的是要提醒畢打街的示威者有警察。

⚠️積極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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