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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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DW1 (D1) 作供
🔹盤問
-沒有問吳女士為何好天帶傘
-修頓球場外吳走得慢,拿遮會影響跑速,吳冇問為何D1取去其傘
-取車應在莊士敦道西行線走,但當時後面話有水炮車所以只想盡快上回行人路,一直行到火堆位置才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過對面聯發街馬路。
-不同意買禮物、取車及取長傘等是杜撰出來。
-背囊內有另一件衫是因晚上會燒烤,燒烤完通常會換衫,衫是當天放入袋,同意有打開袋但冇取走袋內6個口罩及縮骨遮
- 同意11月2日片中冇戴眼鏡因為帶了隱形眼鏡,否認因參與非法活動才帶
-同吳女士失散沒有呼叫及打電話找她因現場混亂,補充有回頭望找吳但已經聽到嘭嘭聲。自己電話有響但被檢走不知吳女士有冇來電。
- PW3衝來自己走向牆舉高手是想表示冇嘢協助其工作。 對PW3指有人投汽油彈是完全冇發生過。主控指盤問時PW3指D1說「我喺路過」,沒有講過去取車。D1 重申有說過幾次。不同意主控指2人當時均吸入煙不適沒有作聲稱對話。
-主控指PW4接手後有問袋內物件做咩D1沒有回答,D1不同意,不記得PW4詳問咩,但記得自己有回答。
-不同意自己同身後扔汽油彈的人一夥。
-🫂P134a Now片段 01:41,即16:48,同意莊士頓道多黑衣人,但仍平靜,數分鐘後柯布連道舉起黑旗及實時1655時皇后大道東被堵塞,D1指看不到次上情景
🔸覆問
-口罩盤問時答是因有小朋友會接觸第三者會隨時帶住,雖然案發時小孩不在旁,但之後仍有機會接觸其他人
-約吳女士在地鐵站等是她建議,是燒烤前數天
-燒烤換衫意思是指天台燒完嘢返回二樓鄧家才換上清潔衣物
-主控盤間末段播放片段之時間D1不在場所以答看不到所指情景
-警員PW4查問時有對答,他問電話是否自己,D1有說是並解鎖給他看

📌傳召DW2鄧先生 (D1友人)作供
🔸主問
認識D1及其家人,2019年時大家已經相識十多年。19年11月2日相約在自己家燒嘢食,下午開始至晚上,沒特定時間完,此外亦有其他朋友及家人出席。確認辯方相片冊6張相包括D1及其子女。最後當日D1冇到,太太及子女有出席,約三四點到,當時知D1 會晏啲到。黃昏時份D1太太收電話後告知D1被拉。D1太太不知D1將帶往何處,DW2自己有親人任警察故向其打探,第二天去灣仔替D1揸其車返回住所,車匙是由其太太當天給予,知道泊了在灣仔星街附近,相冊認出D1座駕,相片是其吳姓朋友發送通知位置
🔹盤問
-知道吳姓友人全名(即D1作供那位),自己也識,當日吳原會出席燒烤但晚上致電指知道D1被捉心情唔好不來。
-沒有問吳D1甚麼情況下被警察捉,是吳主動告知D1太太,太太再講給自己知。電話是吳女士先找D1太太,後再跟自己對話。吳冇講下午做過甚麼及是否同D1一起。吳提及D1是在灣仔去取車時被捉。沒瞭解吳點解知D1被捉,之後才有細問吳。
🔸沒有覆問

1617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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