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30]

🖇️非即時,補回2023-08-18🖇️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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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5羅先生,繼續辯方案情,控方開始盤問。

🔹控方盤問

羅先生2017年理大土木工程系畢業後,曾在其他公司工作,於2018年才加入案發時工作的公司,通過實習期後在2019年升級為助理工程師。由見習升級成助理工程師不需考牌、沒有既定時限,只是入門級的公司升遷。自稱為「工程師」並不需要有認可資歷。

他自2019年8月起負責葵涌地盤項目,至2021年4月一直在該地盤上班,未開始地盤項目之前則是在灣仔寫字樓上班——負責地盤項目期間,除了有時星期六或日要回去處理與地盤項目相關事務(如計數、取圖則)之外,平日他不需返灣仔工作。

⚠️工作時間及需要
他8月剛開始返葵涌地盤時是返早更,後來轉返夜更,上班時間為12:00至21:00;工作日子以長短周計算,他每星期需要上班五至六天。案發當日他就是要返夜更,吳小姐亦需上班、到同一地盤工作;他不知道吳小姐的確實上班時間,但自己12:00返工時已見到她,亦見到她在18:00收工。

該地盤項目是在興建非住宅商業大廈,案發時期正進行地基工程。他在地盤有按規定著安全鞋和戴安全帽,由承建商提供,存放在地盤,他去到地盤才穿戴裝備。案發當日所穿的是準備上班衣著,沒有準備替換衣物;地盤另有外套提供。他在地盤的貨櫃寫字樓工作時,如果沒有打乞嚏、流鼻水或鼻子痕癢,就不會戴口罩,因同事是熟人,不會歧視他的外表,出地盤就會戴口罩。鼻敏感發作時戴口罩有助舒緩及阻止惡化,而如果有藥在身亦會食藥,但不一定隨時有藥在身,因通常只會帶備一排藥,食晒就冇。

⚠️對中環地理環境認知
他由石硤尾住所出發前往中環,不記得確實時間,只能肯定是14:00之前;他乘搭地鐵經旺角站到中環站。他與吳小姐在案發前一天相約在中環,當時沒有約實會合位置;當日他到中環後選擇在會德豐大廈外等,因為他之前曾因工作上過去,算是相對熟悉的地方,而他是從地鐵站水牌找到會德豐大廈是在D1出口,才選擇從D1出口上地面,不是一開始就選擇行D1出口。禁足令解除後,他有去過該處一次,不記得日期。

從D1出口上到地面後,他沒有再行過其他出口。當吳小姐聯絡告知他仲有幾個站到,他就透過WhatsApp說在會德豐會合,現在忘記當時對方有沒有回覆(按:程主控在此簡單環節也連番追問,看來對於年輕人喜歡已讀不回的陋習沒有太多認知);當時二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對話,亦只是透過WhatsApp傳訊息,沒有打電話。他先到達會德豐等候,吳小姐約3時才到。

他重申自己甚少去中環,認識會德豐大廈只因之前曾因工作上過去交收文件,對其他大廈沒有特別記憶;本案涉及的幾條主要街道,他只是玩大富翁遊戲時聽過街道名,實際上並不認識附近的大廈和街道。置地、環球大廈、康樂大廈(現稱怡和大廈)、機鐵香港站他都不認識——他去旅行從來沒有搭過機鐵、不肯定有沒有去過香港站。主控質疑,既然中環對他而言是如此陌生的地方,與吳小姐約在中環時為何不約實會合地點;當時他沒有想那麼多,亦無法比較吳小姐是否比起自己較為熟悉中環。

他平日上班多數搭地鐵到葵芳站,然後行路或搭車到地盤。他同意地鐵站周圍的路面有路牌指向地鐵站口位置,但自己沒有太留意。就他早前供稱與吳小姐要尋找地鐵站,當時他沒有想過要搵路牌指示,因吳小姐已說記得干諾道中有站,確定方向後就只望向前方。他們找不到站,之後折返時已經決定要去D1出口,但如果途中見到有其他出口就會入去,因當時他心態是想盡快離開現場。

⚠️與吳小姐關係
他由2018年吳小姐入職就認識她,之前並不認識;他印象中吳小姐同是理大土木工程系畢業,現時知道她是哪一屆學生,但初相識時沒有詳細問過她,因她已有男友,自己不會特別太關心她的事。他讀的那一屆有大約300至400人,自己未必認識所有同學。他認識吳小姐男友,也是公司同事,但不是工程師;他形容自己與吳小姐比與其男友friend。他沒有想過吳小姐為何邀請他幫忙揀銀包;他不覺得在前往灣仔途中要去中環算是兜路。

⚠️「點解可以工作時間做私人嘢咁自由?」
當日他與吳小姐相約到中環揀銀包的時間是上班時間。在地盤工作期間是由地盤上司話事,上司只吩咐他拎圖則後接手監工,他做到就可以;就主控質疑其工作太「自由」,他解釋這是他上司的風格。地盤工作量較寫字樓少。他不知道上司是否知悉自己在辦公時間處理私事,他亦沒有告訴上司;他不肯定公司是否容許員工於辦公時間做私事。程主控追問他認為這樣做是對或錯,他表示平時返工經常要加班,甚至通宵,自己也沒有和公司計較……結論:每間公司文化不同。(⭐️幾乎每個審訊日早上都向法庭「建議」下午不開庭、押後至翌日續審的程主控,此時表示自己「身為公務員好抓緊時間」。)

⚠️現場對和你Lunch情況判斷
當日他去中環唯一目的是陪吳小姐揀銀包——她只告訴他要買名牌,沒有說明是什麼牌子;他自己對名牌沒有研究,不知她為何會叫自己幫眼。平時她沒有請過他幫眼揀其他東西,這是第一次。當日他沒有需要去會德豐;他們沒有約實會合地點,自己不知道、亦沒有問她要買哪個牌子。他同意,直接約在吳小姐的心水牌子店舖或該店舖的商場等是較理想的做法,但當時自己沒有提出。他先到中環後知道現場情況,並沒有在WhatsApp向吳小姐提及有和你Lunch。他不知和你Lunch會阻塞道路。他剛到時是透過社交媒體得知現場正進行和你Lunch——他是在Instagram「碌」到相關資訊,寫住中環和你Lunch。他個人判斷「和平理性」意思是嗌口號和舉手——即使是如他當日企出馬路嗌口號和舉手都可以接受。他曾參與二百萬人大遊行,人數比本案現場人數多很多倍,但最終都有秩序地和平散去,所以當日在中環沒有特別關注阻塞交通的情況;雖然阻塞交通屬不尋常情況,他當時沒有告知吳小姐,因現場和平,沒有想過要這樣做。

⚠️搵地鐵站離開
他早前供稱,吳小姐到場後覺得現場混亂,自己就告訴她是和你Lunch,當時他們就商量要離開,但因她內急所以先去廁所;他印象中是在她去完廁所、返回地面後,他們才有共識要去搭地鐵,因吳小姐話記得干諾道中有地鐵站。他忘記他們何時開始討論搭地鐵;吳小姐去廁所期間,他一直在外面等候,企定定、沒有走開,亦沒有印象大廈有詢問處。他們落到地面就去到呈堂片段中藥房對出的避車處,沒有去其他地方。

他們由馬路上返行人路之間有欄杆,片段所見部分欄杆已被破壞、可以直接穿過,而他沒有印象需要跨過欄杆。他們觀望一輪後沒有前行找干諾道中的出口,改去D1出口——主控指出,當時他們所在位置其實只是轉身調頭就可以去到D1出口,卻沒有這樣行;他解釋,當時聽聞地鐵站關閉,所以想先上網查證,而且他印象中D1出口都有一段距離……(主控即要求羅先生睇呈堂地圖,辯方黎大律師量度後得出實際距離約為110米的結論。)D1出口是他當時唯一有認知的地鐵站出口,吳小姐的認知他則不知道。主控再指,當他們在避車處之時,轉身向後直行110米可以去到D1出口,他重申當時見到前方約20米外的傘陣位置有騷動,又聽聞封站,心急想先找個安全地方,於是就行去有欄杆的位置。當時他心態是在安全情況下找地鐵站,認為有欄杆分隔住他們和騷動現場已足夠安全,沒有想到要上樓梯或天橋或返遮打大廈。對他來說,方便和安全一樣重要——左方環球大廈的行人路邊沒有欄杆而右方遮打大廈有,可以盡快過到去又安全地搵資料。直至被捕一刻,他都沒有試過行到入地鐵站口而發現封站,因他從未曾成功入到地鐵站。控方播放片段,他確認片段可見到D1出口斜對面是G出口,其實更近,但當時他真的不知道;他同意,如果在遮打天橋望過去其實有機會望到G出口,但當時自己沒有望過去那邊。

⚠️現場風險評估
他見到前方火堆發生爆炸後,驚魂未定加上不敢行太遠、害怕其他地方也會爆炸,所以選擇跟住記者行,認為會比較安全——當他跟隨記者移動,之前要搵地鐵站之目的已不存在。就他認為跟隨記者較安全之說,程主控直斥其「一派胡言」,指出片段清晰可見現場記者戴/帶頭盔和豬嘴等裝備,代表現場可能有危險。

⚠️參與非法集結時段及認罪基礎
與D3楊先生一樣,羅先生就暴動控罪答辯意向是承認較輕的非法集結罪,但不獲控方接納。他個人立場承認身處畢打街舉手和叫口號的約四分鐘時間是在參與非法集結,之後雖仍留在現場,但沒有再參與叫口號,等同已退出集會;按呈堂片段推算當時實時約14:31。(李官再次關注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的立場是否屬於equivocal plea,引發一連串技術性討論,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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