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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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決定加開星期二至四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D7案情
📌傳召DW5-D7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有會計師牌照,受聘在會計部門工作,父母離異與母及弟居於沙田

📎現場出現
案發日約了女友人Bebe在太古廣場三期大堂等候去飲嘢及取物資,由家中乘地鐵出嚟,到達後乘電梯上星街再去日街一間酒吧。友人她給了三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一個濾罐,因10月1日母在家曾聞到催淚煙,自己不在家事後由母告知,嘗試在五金店找但買不到後話給Bebe知,她幫手十月尾買了以上物品給予自己及家人用,當時收到後即放入日常使用背囊。

飲嘢約個多小時,女友人之後打算先往大王東街。2人沿永樂里下樓梯時自己不小心跌親,手掌及膝頭流血,友人用紙巾抹試後仍有血。想起自己袋內有一對手套因此取出戴住,是十月中購作修理廁所天花滲水。滲水試過多次但每次要約師傅,又等有期又整幾日母有情緒問題怕陌生人在家,因此想自己做。

📎被捕
在皇后大道東去莊士敦道轉入李節街友人想去分域街七十一買煙,在路口時見到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有大量警察,但去到分域街七十一前兩三個店位有人大叫「有水炮車行快D」,當時看不到水炮車,企定在莊士敦道望住銅鑼灣方向,有多人再叫「後面有水炮車跑快啲」,自己相信車由銅鑼灣向金鐘方向,後有人跑來向金鐘方向。由於見不少人跑同驚水炮車,兩人打算轉入分域街,在髪型屋外自己跌下面朝地,隨即感覺背後很重(是PW13用膝壓住),之後拘捕上手扣坐地。

📎身上物品
頭上帽是PW13指在自己身邊後放在自己頭上,有說過不是自己但沒被理會。女警PW14過來時不知帽為何不見了,當日自己有一頂帽放在背袋,招牌被遮住因不鍾意個牌子,警員沒在面前搜查背袋。頸上圍巾是平時出街戴頸,服飾之一上有有自己喜歡公仔,伏地時有催淚煙曾拉高用來掩口鼻保護但發現沒有用。檢取灰色口罩放袋在公司不適時曾使用,膠紙不記得為何在袋。3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濾罐是友人幫手買,當日冇收到訊息不要去灣仔現場。當日無意參與任何集會,也沒打算使用身上物品。

🔹盤問
-主問答不知 PW14來時帽為何不見,盤問下主控指是D7自己除下答不記得。🫂P131 警方拍攝片段00:29-00:32後D7同意主控指自己移動fig甩咗頭上帽,但不同意是刻意整走,不同意警方檢取2項帽都是自己,只有背袋內是。
-女友人Bebe住港島東,2人分別在灣仔及觀塘上班
-同意防毒面具當時是敏感物件,同意購買後可在住所交收避謙
-不知政府有冇發出通告不要去灣仔,也不知有冇呼籲不要到邊區。同意主控指可用手機查閱新聞。同意如不打算誤為參加集會應該查閱
-同意見面飲嘢及交收防毒面具等不一定需相約在灣仔區
-代買防毒面具,眼罩及濾罐除屋企用有需要也會出街用,不同意是虛構
-家住4樓,友人買眼罩得一個,是五金店員說可保護埋雙眼,不是打算3人輪住用,只比母用。至於得一個濾罐因為店冇貨。友人沒收錢因五金店是識得也沒收自己錢。主控舉例指同案D3之環保袋內有很多濾罐供其他人用,是否D7有此打算,答沒有
-灰色口罩非布質,膠膠地,在公司使用後留在袋內
-同意3M手套非一般綿質,案發前數天在公司附近買,價錢約三十多元,忘紀拿出來
-同意背囊內膠紙闊身有4到6吋,非普通使用款式,不知道有人用作縛鐵欄,同意出門前有打開過背囊
-同意圍巾是卷狀行山款,可套在面部遮蓋面貌.
-手套取出戴住因未止血想鞏固紙巾止血,不立即回家因感不嚴重
-同意庭上片段分域街七十一外曾有手推車著火
-同意金鍾軒尼詩道交界也有警員,莊士敦道路上也有不少人,但不同意當時環境是一觸即發隨時有衝突
-同意可以走回太古廣場三期離去
-兩人入不到七十一因去到已拉閘,行去時見不到
-不知友人去大王東街想買咩
-見不到有人向機利臣街警方扔汽油彈,聽不到有人嗌死黑警,只聽到人們跑的叫聲,也聽不到警方在機利臣街有警告聲,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聲。
-同意分域街跌倒不止自己一人
-當日廿幾三十度,配戴圍巾在頸是自己日常穿衣方式之一。
🔸覆問
-當日不認識本案其他人
-在七十一門外冇見到著火手推車
-不覺得危險所以冇打算離開

- D7案情完-

1127 因主控、D3及D5代表律師需前往高等法院,提早午休,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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