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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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選擇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鄧先生案發時23歲,家在新界區,是位註冊社會工作者,亦有山藝導師證書。案發時是自由工作者,會接一些日校小學和中學山藝歷奇的活動。

案發時有拍拖,認識女方之家人,彼此關係良好。

為何出現在尖沙咀:

他指於2019年11月18日出現之原因可由11月17日說起。

他於17日傍晚前往黃大仙約會,行街食飯。於17日的18:30至18:45時,女友姐姐找其女友,因為女方家於18:00時得知女友弟弟仍未回家。女方家擔心女友弟弟的原因是因為女友弟弟不會在沒有特別原因下不與家人吃飯。當時,女友其後有幫手聯繫弟弟但不果,女友亦有傳訊息予弟弟但被已讀不回。

🌟(當時沒有想過報警,例如失蹤人口)

於約19:00時,他們得知女友弟弟與其媽媽就社會事件上有爭執,然後一怒之下離家。這時他們仍在餐廳。他們知悉這事開始擔心女友弟弟的情況,亦保持聯絡女友家。

🌟(未有想到女友弟弟可能會有自殺念頭;他們更相信其參與社會運動)

約20:00至21:00時,他們思考下一步如何是好,亦擔心弟弟參與社會事件,特別是理大的示威事件。他當時知道有理大事件,因為他有觀看新聞直播(觀看Now新聞的直播,因為較多分鏡),亦知悉知道佐敦和尖沙咀的衝突較激烈。

在擔心女友弟弟的安全下,他們決定先到太子的酒店暫住,因為他們想前往靠近弟弟的地方的同時,亦是較安全、近女友的工作地點、亦特意選近地鐵站的酒店。

當時決定不返回自己家中是因自己家較遠和交通不穩定;不返回女友家亦是顧及到女友弟弟可能不願回家等的情況。

🌟(不同意到太子酒店是「多此一舉」,因為當時都有太多不確定因素,只是想身處最能接近女友弟弟位置的位置,可以讓弟弟暫作逗留(可能因交通因素/家庭因素);當時他們亦沒有「營救弟弟」的想法)

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太子,路途順利。他離開地鐵站後亦有視察現場路面情況,發現當時沒有衝突。之後他們前往藥房買了些物品:

⁃ 水,因為口渴;

⁃ 兩個口罩,怕有特別情況發生和出現催淚煙,被捕時都未開封;和

🌟(沒有想到買多一個口罩予弟弟)

⁃ 一盒安全套,作預防時需要用,被捕時都未開封。

🌟(買安全套時未算非常擔心女友弟弟)

到達酒店後,他們借電視留意新聞消息和聯繫弟弟,不過沒有進展。在此之前,他亦對社會事件有認知,例如觀看不同新聞報道。

直到18日02:00至03:00時,女友姐姐告訴她們已聯繫到弟弟,表示弟弟對是否在理大/理大附近不承認也不否認。當時他們更加擔心弟弟是否在理大內,女友亦決定向公司請了假,他們亦決定在18日的上班時間前往在理大附近的酒店,因為示威活動在上班時間的衝突較少,而且酒店亦相對安全。此外他們當時不知道理大事件的發展,在有進展希望可以在最近的地方接弟弟。

🌟(對於弟弟的說法不覺迂迴,當時弟弟都有表示安全之類的說法;當時對弟弟只打電話予女友姐姐不覺奇怪,因為當時弟弟與女友姐姐關係更好)

在商討後,他們決定前往Hotel Icon,不過不能網上預約,但從電話客服得知有機會可以於18日早上即時入住,因此他們打算於約18日前往Hotel Icon。

🌟(若從網上預約Hotel Icon,可行的入住時間最早是18日15:00至16:00時;同意未能確認肯定Hotel Icon會有房;Hotel Icon可以望到尖東和理大的情況(可以從Google Map看到),以及較近理大;若果Hotel Icon真的沒有房,他們會嘗試找現場其他酒店;當時Hotel Icon的客戶服務小組的答覆令他們認為Hotel Icon會有房間)

前往尖沙咀和被捕:

於18日07:00時,他們起身,在梳洗過程時都有觀看電視直播,見情況平靜。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尖沙咀(身穿白色上衣和深藍色褲),路途順利,人流多,大部分是上班人士。

離開地鐵站後,當時他們沿金馬倫道(情況如常,餐廳有營業)、漆咸道南的行人過路處(發現馬路有磚塊和警察,但人們仍然行過和八卦)、百周年紀念公園(人來人往,沒有示威或衝突,餐廳有營業,這時是約08:00時)、科學館廣場(沿百周年公園小徑進入,雖然視線被車輛阻擋,但仍可以從入口望見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有人群聚集,但未有特別情況發生,現場吵雜,有如繁忙的街道,有人聲車聲)。

🌟(在百周年公園小徑入口曾有懷疑前方有示威活動,所以在前行途中有觀察現場情況,而且目標是Hotel Icon,所以他沒有特別走近人群了解事件,不同意走近人群會有助了解女友弟弟的情況)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他們沿近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走觀察情況,見零星人群,3條行車線都泊滿車,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這些人身穿普通裝束,見不到示威裝備,現場吵雜,但不包括示威口號。因此,他們打算沿華懋廣場的行人路避開人群前往Hotel Icon。

🌟(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的相近情況於2019年時都有出現。沒有認為現場是示威現場是因見不到示威裝備等情況,同意情況不尋常,但不同意危險)

然而,當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時,聽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的方向有人叫,例如「一二一二」,並且見他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後退,亦有人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這些情況引起他們的注意。他當時未見有警員,但估計這些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然而由於他們距離Hotel Icon和前方沒有示威人士等因素下,打算到華懋廣場後門的凹位避開人群,待情況穩定後再前往Hotel Icon。

🌟(若當時跟隨人群跑走,會有機會被誤會,而且路面上有車,他們很難跑得快;沒有向Hotel Icon方向跑走因為該位置的前方可能有警員,因為示威人士向後走;估計進入科學館廣場至被捕距間只是1,2分鐘的事,同意片段所示的情況長過1,2分鐘)

然而,他們其後見大量警員和警車從Hotel Icon向他們的方向前來,所以他們打算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離開,但當他們離開凹位時,由於前方人群塞住行人路和右方有人湧來,因此他們不能前行,最後警員前來命令人群蹲下,雙手放頭,並發射胡椒噴霧,他的頭和頸亦有影響。

🌟(不能前行的階段已經到人貼人那種,當時人群都驚慌想離開;右方有人來時未見到有傘陣)

他當時有蹲從警員命令。同時間,他見有警員情緒激動,例如「理大學生係咪好威射弓箭」,他相信這些警察誤會他們是離開理大的學生。此外他見有人受胡椒噴霧影響,自己亦受影響,因此他從背包拿出毛巾嘗試紓緩不適(其後掛在頸上)。

🌟(毛巾掛在頸上是為了用生理鹽水時避免弄濕自己)

在被捕現場的情況穩定後,警員在現場人士詢問下給水予現場人士洗眼,現場人士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他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然而在一段時間後,由於警員命令現場人士停止動作,他將別人傳遞的2支生理鹽水(不同品牌)放在背包,打算其後有機會時替自己使用紓緩不適。

🌟(放生理鹽水在背包時未正式被拘捕,當時他想著之後可以使用;知道生理鹽水會在示威時有人用以洗傷口,不過與非法集結沒有必然關係)

辯方呈上一系列相片和報導,以協助鄧先生講述他前往Hotel Icon的路程和被捕現場情況。

裝備:

⁃ 2支生理鹽水,管有原因見上文;

⁃ 1盒安全套,管有原因見上文;

⁃ 2個口罩,管有原因見上文;

⁃ 紅色哨子,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發號施令和告知人有特別情況發生。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頂部;

⁃ 灰色手套,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毛巾,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11月13日的活動*中抹汗;

⁃ 帽,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縮骨遮,管有原因見下文;

*2019年11月13日因受交通影響,所以最後沒有參與活動

🌟(同意可從其他路前往參加活動,但與負責人溝通下最後沒有前行)

他以往出遠門(如上學)和見女友時會帶背包,因為要帶多點物品如水、雨傘(如防太陽)、紙巾、耳機、潤唇膏等。

🌟(慣常不會執背包內的物品出來,除非要清洗,同意可能會帶了不相關的物品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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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控方關於安全套的立場。張主控頓一頓後向鄧先生指安全套用作裝水彈丟警員。鄧先生不同意。直播員和看來辯方律師對如何安全套裝水彈完全想像不到。

明天09:15續審。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