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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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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