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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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24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4 1430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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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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