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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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鄭先生和A16蔡小姐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5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陳小姐案發時18歲,家在沙田區。現時是學生,同時有任兼職。

她知道有社會運動發生,但自己專注於學校新生活和下文描述的戲劇活動,所以自己沒有刻意深入了解。

2019年11月18日的日程:

簡單而言,她於2019年11月18日與姐姐約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和在附近食早餐。其後,她們到紅磡拜祭家人。最後,她回學校執拾和處理於11月初的舞台劇公演後未處理的佈景和道具。她本身已於舞台劇完成後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處理佈景和道具,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是因彼此想休息1星期和借前述的1星期趕回學業進度。

與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和拜祭流程:

她和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良好。她和姐姐早於2019年11月初已相約在18日拜祭家人,因為要考慮到彼此的個人日程,例如姐姐的輪班表,和自己考試及功課的日程、及公演的日程等。

由於她姐姐於17日在位處尖沙咀的朋友家過夜,所以她們相約於18日08:15時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

按以往經驗,她們在拜祭家人前都會先在尖東或紅磡食飯,然後沿行人天橋前往紅磡,路途中會購買拜祭用的物品,包括食物和紙製品。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拜祭家人一事的真實性,例如骨灰的位置、可拜祭的時間、家人的離世日子、家人的良好關係等。此外亦指出陳小姐會如何由紅磡站前往拜祭的地方,以及她會在路途中會在甚麼店舖購買拜祭用的物品。

自己在戲劇方面的經驗和裝備:

她於2019年9月加入學校劇社,於11月初時公演的工作是舞台監督。事實上自己亦早於2016年時已有擔任舞台監督的經驗。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自己有參與上述公演的真實性。

上述照片中有些可以顯示陳小姐在參與公演時有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這些衣服是於她被捕後,警方在其小背包內檢取。她指自己會於公演時身穿黑色裝束,這是因為在表演期間要搬運道具,避免因自己身穿顯眼顏色的衣服而引起觀眾注意。

她指在上述的小背包內,是有手套(搬運物品時使用)、冰袖(在戶外排練時使用以降溫)、文具、和道具表(由她自己製作)。當中的手套和冰袖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件灰色衛衣在背包內,這件衣服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頂帽在背包內,這頂帽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頂帽會用於舞台劇和於18日搬運道具到戶外地方時防太陽。

她有未開封的口罩在背包內(自己於17日放入背包),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個口罩會用於18日搬運道具時防塵。

她有8支生理鹽水(有兩款品牌)在背包內,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這是源於自己完成在11月初的公演後遇上催淚煙,當時她的眼睛有不適,所以有成員在附近廣場購買生理鹽水給予她們清洗紓緩不適。事後她們分發用剩的生理鹽水,她取了6支並放在背包內,直到18日前都沒有使用。餘下2支是由母親購買,母親著家人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

除上述物品外,背包內有潤唇膏、耳機、銀包、銀行卡等個人物品,不過沒有被警方檢取。

2019年11月18日的過程:

她指於約7時離家,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衣服(此前參與舞台劇活動時主辦單位派發予工作人員)、黑白色褲、和黑色鞋(在11月初公演時有穿過)。她指身穿黑色裝束因為要拜祭家人和處理劇社事宜。此外自己有帶背包,背包內還有一個上述提及的小袋。

當時她乘地鐵前往尖東,但過程中見全部乘客須於九龍塘站下車,她脫下耳機後借廣播知道列車暫停服務,最後她轉乘其他線路前往尖東。

離開尖東站後,她經安達大廈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這時是約08:05時,在路途上沒見特別事,有路人和上班族。

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後,她到南洋中心地面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當時沒見特別事,見到有人坐在噴水池附近和上班族。其後,她走向港晶中心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

走到金拱門時,她見前面天橋對出的路面已被封鎖線圍封,亦見天橋近馬路的位置有1名警察,所以她通知姐姐這情況。姐姐知道後著她到附近籃球場(位處康達徑花園)找另一條路和到附近消防局(近Hotel Icon)找另一條路前往紅磡站,於是她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並走入百周年小路前往附近的籃球場。這時她見有大量車泊在科學館廣場,和見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人在行人路進出。

離開百周年小路後,她沿行人路走到華懋廣場觀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她於路途中從車縫中見有人在馬路上,衣著顏色各式各樣。現場的環境吵雜(這時自己有戴耳機),但不知道詳細內容。

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附近時,她聽到「Bomb」一聲後(這時自己仍有戴耳機),見有堆人(50至60人)從馬路向她的方向湧來,當時她腦海一片空白。後來她被人群被迫去牆邊,令她不能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最後,她聽見警員命令她與其他人蹲下手放頭,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她。

🗺️陳小姐在地圖上畫出她案發時的行走路線、位處天橋的封鎖線的位置、她預期前往紅磡拜祭的路線、預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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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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