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1/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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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讀出同意事實,2位被告同意。
第二被告代表指同意被捕但不同意時間,因會影響其後抗辯方向。

控方先傳召朱卓敬先生。

🔹控方主問
朱先生於2019年10月1號當天擔任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當值期間透過道路監察系統負責睇實全港交通情況,會同相關機構有聯繫,會同公共機構作安排如巴士改道/港鐵服務加密/封路等。對於當天交通情況會知道。朱生同意運輸署有定期發怖交通情況,亦指當天灣仔及銅鑼灣港鐘站有停止服務,巴士亦有停止服務,同意有不時透過電視電話等發放地面信息。

控方畀證人觀看當天運輸署通告,問是否依版本為順序,朱生指睇日子及宣布時間會準確啲。

李官問控方是否被告沒有爭議,如果係就唔使花時間逐張觀看再確認。

休庭10分鐘讓控方重新整理通告。

再開庭:
證人確認18份當天由運輸署發出的封路安排,成為證物P7A(1-18)
證人確諗19份路面交通安排通告,成為證物P7B(1-19)
證人確認27份有關地鐵港島線安排,成為證物P7C(1-27)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D1代表盤問:
下午一點後炮台山有無關閉,證人翻查記錄後指沒有封閉。

D2代表睇完證物後指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指剛發現開案陳詞中的承認事實漏了一句話,知道兩位被代表都沒有反對補回,會補上更新文件。該份承認事實為P65。

控方指P7證物已完成。P5為政府新聞網公怖。將會處理P6證物。

被告一代表指自己於9月1日在區院有案件需處理。李官指本周四及下周一亦有medical appointment,各約半天。被告二代表正與控方商討補回截圖冊內文字描述。如今天處理好,可以明天播片,星期三再觀看截圖冊等。

李官要求控方先呈上cctv片段作觀看。
休庭至明天早上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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