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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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鍾小姐案發時27歲,有大學學位,當時任職的工作與社區支援和推廣有關,自己亦有參與義工。

📄鍾小姐自小時起已經受眼部問題困擾。辯方呈上醫療文件證明這情況。

🌟(有醫生曾建議她用生理鹽水洗眼紓緩情況,同意醫療記錄上沒有寫出)

旅遊經歷和「裝備」:

根據出入境紀錄,鍾小姐於2019年11月2日曾離港,並於2019年11月16日返港。她在是次旅行是觀光為主,過程中帶了1個卡其色背囊、1個喼、和1個行山用的袋。

🌟(曾住目的地的首都6日、行山住了其他地方4日,但不論首都和其他地方空氣質素較低或一般)

上述提及的卡其色背囊就是本案證物。鍾小姐指當她在旅遊時,這背囊內有:

⁃ 眼罩;眼罩是在家中找到,因為家人會在家中做裝修工程,她拿走是用於旅遊時防塵,避免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用後放在背包。

🌟(旅遊時曾用濕紙巾抹眼罩的內部)

⁃ 耳機

⁃ 化妝品

⁃ 雨衣;會於行山下雨時穿著,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1次。

🌟(當時雨衣不算濕,晾乾就摺好並放入背囊內)

⁃ 生理鹽水;用於紓緩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當時她帶了20支生理鹽水(兩款不同牌子 -> 15支樽裝和5包裝)前往旅遊,這是顧及商舖缺貨、旅程安排、和旅遊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的情況。當她用完生理鹽水時,她會即時棄置,但有時不能即時棄置,所以她會將用完的生理鹽水吉樽先放在背包。

🌟(以往會在藥房買生理鹽水放在家,出外時會帶1,2支生理鹽水;買20支生理鹽水是預期在旅遊時備用(特別是考慮到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自己亦對目的地的藥房沒有信心;自己會於眼部不適時(如痕和眨眼時痛)才會使用生理鹽水;包裝生理鹽水是一次性用)

⁃ 口罩;旅遊時防塵用,正常用完後會即時棄置,或只清洗1,2次防塵口罩,不過案發時沒有口罩在背包。

🌟(當時帶了3個口罩,用完已全部丟棄)

⁃ 銀包

⁃ 紙巾

🌟(同意紙巾會有補充的需要)

在這些物品中,眼罩、生理鹽水(被檢取時只餘下2包生理鹽水和1個生理鹽水吉樽)、和雨衣有被檢取。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將上述物品拿出背包,自己沒有為意還有眼罩和生理鹽水的存在,雨衣亦已經在返港後已經少用。

🌟(回家後只從行李喼上取需要的物品,未有特別執拾,過往沒有洗袋的習慣,也不覺旅行後背包便污糟(即使去完大塵的地方);自己將化妝品用另一個袋裝著並放在背包;自己會將耳機放在背包,過往沒有清洗耳機的習慣)

📷辯方呈上照片,指出鍾小姐的旅遊目的地空氣質素差的情況。

📷辯方呈上照片,證明當時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口罩的情況。不過照片沒有顯示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眼罩的情況,鍾小姐指她會於拍照時會脫下眼罩,或於過路等情況時才會戴眼罩。

🌟(沒有試過將眼罩掛在頸上拍照)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至被捕時,鍾小姐沒有回過家。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鍾小姐返教會,直到13:30時。在離家時,她帶了有手信的紙袋和卡其色背囊。離開教會後,她乘巴士(這時是約14:00時)到尖沙咀鐘樓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早於旅遊前已經與上司計劃好,不過沒有影相),並於稍後的晚上時分與朋友食飯和派手信。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沒有相片支持;當時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目的是作活動參考和認識不同人)

📄辯方呈上新聞稿和片段證明這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真實性。

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時間將後來被警員檢取的物品拿出卡其色背囊,出門時也沒有為意卡其色背囊內有這些被警員檢取的物品。事實上這卡其色背囊是她的隨身背包,內有其常用物品。

鍾小姐乘巴士前往尖沙咀是因不想轉車和有坐位。到達尖沙咀後,她和1位朋友食飯,其後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直到約17:00時。

之後鍾小姐和朋友在加連威老道和海港城行街,直到約20:00時,當時她見沿路多人有車有遊客,商鋪有營業。

其後鍾小姐與4位朋友在幸福中心某餐廳食飯(本身19:30時開始但有朋友遲到),直約22:00時,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

🌟(這約會是於旅行前食飯約好的,不過相關記錄朋友不能提供紀錄,自己新電話亦因為沒有備份,所以現時手機沒有相關記錄;同意即使有相片,只能顯示店舖名)

食完飯後,鍾小姐與餘下2位朋友去位處冠福中心某酒吧找另1位朋友(她是差不多食完飯時才興起找這1位朋友,因為這1位朋友會經常身在這酒吧(過往試過帶她到這酒吧),亦曾告訴她自己會將一些物品帶往這酒吧。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

鍾小姐於約22:00時至23:00時到達酒吧後,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酒客,她們當時有觀看樂隊表演、飲東西、和聊天,直到02:00至03:00時。

2019年11月18日的事:


其後,她們打算在金巴利道召車離開,但是得悉要給多$300才有司機願意接她們,說怕進來後不能出返去,所以她們當時曾走向彌敦道,但不見有車(自己過往玩通宵也不會乘通宵巴士回家,考慮到等車時間等因素)。最後她們決定按朋友建議返回上述酒吧休息,等2至3小時後乘車離開。

🌟(自己當時亦曾嘗試在街上截車但失敗;她知道司機的要求後上網尋原因,後來知道佐敦有封路;她於2019年11月18日是放假,旅行後有請多日假;若平常要返早上,她不會玩通宵;若平常要返下午,她可以玩通宵)

在酒吧小休一會後,鍾小姐從地鐵的手機應用程式得知紅磡站有服務,並於05:30時有頭班車開出(這是於05:30後的事)。當時她們在稍後時間離開酒吧,走到金馬倫道一間餐廳食粥,沿途見有人有上班族(有身穿斯文衣著的女仔)有車有店舖開門,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這時是於約07:00時,她們食至約08:00時,其後各自離開。

鍾小姐不選擇在尖東站或尖沙咀站乘地鐵回家是顧及到票價較貴、轉車次數、要走段路轉車等等的情況,所以她慣性乘火車離家。

🌟(到紅磡站乘火車回家對她而言是最快捷方便的方法)

在前往紅磡站時,鍾小姐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打算借港晶中心的天橋前往紅磡站。她在公園時見有人有上班族,其後見有2至3名防暴警員站在港晶中心的天橋(當時她的位置未到「翠華」餐廳,是身在新文華中心A座和東海商業大廈的位置)。

🌟(相信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的西翼;見不到天橋的封鎖線)

當時鍾小姐知道理大內有事,加上這天橋可通往理大,所以估計是警員特意駐守,所以沒有特別詢問情況。因此,她按以往經驗和見有不少人(甚麼裝束都有)在百周年小徑出入下,打算借Hotel Icon附近的路前往紅磡站。

🌟(同意Hotel Icon的天橋與港晶中心的天橋是相通,不過當時未有想到這情況;此前的經驗也沒有問警員相關情況,不想阻礙警員工作)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鍾小姐被前方的旅遊巴阻擋視線,但見行人路上人來人往,亦有人站著,人數有20至30人,現場亦吵雜。由於她覺得情況奇怪(未至於安全受威脅),所以她打算借麼地道小徑(見有人借這路前往海傍)和海傍前往紅磡站。

🌟(當時眼見的人們未做特別事,看不到傘陣和警告旗;聽不到警告、「一二一二」、「死黑警」、槍聲、和示威口號,當時是疊聲的情況,聽不到實際內容;沒有想過扭過身觀看旅遊巴後的事,因為當時想離開;當時見人數多和現場吵雜所以覺得奇怪;當時步速是正常步速;借麼地道小徑和海傍前往紅磡站預計需時10分鐘,未有想過走回頭或返回尖東站)

當鍾小姐走到麼地道小徑近華懋廣場的位置時,見麼地道小徑的人轉身跑向她的方向,停頓一會(未知發生何事)後見有警員跑來,所以她走到華懋廣場的角落觀察情況如何發展,並於其後見警員跑向百周年小徑的方面。不過後來又有人群包圍她,很快後有人叫她蹲下雙手放頭,她跟從指示。

🌟(當時已經沒有想過迎向警察使用麼地道前往紅磡站;當時有停留在角落約30秒;見不到麼地道小徑的警員有沒有舉旗;當刻她很害怕,不能反應,故馬上跟從指示蹲下雙手放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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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鍾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鍾小姐表示不同意。

案件安排:

8月31日09:15續審
9月1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9月4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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