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下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 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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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 PW2 方健榮(音)

🔸辯方盤問
在警員記事冊中,無寫觀察咗被告3~4分鐘,但後來作出咗拘捕,點解會認為呢件事唔重要?
證人稱集中寫拘捕過程,忘記咗寫觀測過程,同意觀察過程係重要,對法官澄清,上午證供講錯咗。上庭之前有睇過警員記事冊,落證人口供時都有睇過,當日係忘記咗寫。不同意律師指出,根本並無觀察過程。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內亦無記低,同黑衣人嘅距離有40至50米,點解證人口供就有?
PW2話記事冊有,律師叫睇返,睇完確認係無,解釋口供係比法庭嘅,記事冊係個人紀錄,口供係基於記憶和個人體驗,當時係記得嘅。最終都確認係寫漏咗,不同意40-50米距離係作出嚟。

PW2指D1戴白色手套,唔記得有咩特徵,現場有其他黑衣人,但唔記得清楚。D1有叫囂,聽唔到內容,無留意其他黑衣人。第一眼見到D1時着黑色短袖衫,唔記得有咩特徵。同意在制服D1前,現場有其他黑衣人。不同意律師指D1並非係當日有叫囂和掟磚的黑衫男子。

PW2在2022年4月20日10:25時,在警察總部睇片,目的係從片段中認出自己和被告,後來由偵緝警員17534替PW2錄取口供;同意在觀看過的所有片段之中,影唔到被告叫囂,影唔到被告掟傳。

[15:03] 控方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傳召 PW3 DPC 9916 穆其俊(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約18:00在警方大隊中,在莊士敦道響銅鑼灣掃蕩,18:10收到指示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作快速推進,PW3在大隊最後排,職責係提供支援,跟着大隊在軒尼詩道向銅鑼灣跑,跑到軒尼詩道316號對出電車路,見到警員15611制服一名男子在地上,上前協助,156511交代制服情況同作出拘捕嘅細節,罪名係非法集結,跟住15611離開咗,交D1畀PW3看管,做快速搜身和確認身份,檢查背囊物品,其後帶返香港仔警署,將背囊內物品檢取做證物,包括一頂黃色安全帽、一把遮和一件短袖衫;確認在10月1號拘捕D1時,佢穿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

同日20:00~20:13,在香港仔警署值日官授權,警長1773見證之下,以無脫去衣服方式搜身,檢取物品,第五項係一對黃色白色的勞工手套。

睇截圖冊P60,確認相中係PW3 & D1。

PW3在2019年10月4日15:00時,在警察總部做證人口供,第二頁寫着「雙手戴有黃色白色勞工手套」,證人確認。

[15:24] 控方無覆問,PW3作供完畢

因為進度快咗,今日證人作供完畢,D2律師表示在今個星期的餘下時間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日(8.31)同庭續審,因為明日李官要睇醫生,下午休庭,提早09:00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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