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官向控方確認如果有人真係想以急救員身份協助,不理任何人士受傷也會提供救援,如11月17日當日有急救員不理傷者是否黑衣人也提供治療,是不是違反法例。

控方回答視乎情況,並指如果法官所講的基礎是正確則無違反法例,但此案件是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校園。

控方指出被告當日不是急救員,即使是急救員,但看見17號的情況,如果不是參與暴動並不會前往該處,並有足夠時間離開。

🗣法官問控方是否即使有急救員證書也相同情況,控方確認。

▶️不同階段內離開poly的可能性+有否尋求協助
被告指在理大校園內去過vs座和百步梯頂的急救站,vs座的急救站看見六至七個急救員,沒有拎入面的物資,無見到有醫生在內。

控方問尖東橋衝突後有無諗過離開,被告回答諗住睇埋其他出口情況先,並指出已經行咗大圈爭A座未睇。控方問有誰人一起急救工作,被告答自己和男F A女F A和其他急救員。

被告同意曾看到消息並於vs座出來時聽到男女F A講警方找從Y座離開。控方質疑為什麼知道卻不離開,被告解釋當時認為此呼籲是指向示威者,控方問此階段有無問其他急救員相關情況,被告指沒有,而且當時很多急救員也看到此消息,

控方問有無返回急救站問相關情況,被告續指沒有返回vs座急救站問,因認為此舉無效率,也沒有在百步梯上的急救站問,因為當時無咁嘅諗法,所以唔會問。

被告指當知道有消息指記者也需要離開的時候已過了限期,並理解到同早前警方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的消息有變化。

被告同意在返回A座搵女fa的階段無尋求家人協助。亦同意無打999同警方講自己係急救員被困。 控方質疑有咩原因唔打999。被告解釋唔使啦,指如果警察係讓自己離開。就可以直接走。而且一開頭都係諗住直接走,但係10:30睇到嗰張記者醫生坐喺地下被捕嘅相就知道唔得。

控方問被告有無Factcheck張相,被告回答有作查證,知道係poly出來的, 但不知他們從那個出口出去後被捕。但係當時未能即時完全查證便要處理化學水劑的治療行動。

被告同意有見到守護孩子,但無問佢哋情況。
並指出自己在0100-4是在執行自己早前和其他急救員商討的計劃,沒有另外尋求其他協助或問人。

▶️男FA放下背囊給被告看守 - 暢運道有人衝來之階段
被告指認為男FA會返嚟。控方質疑被告無對方聯絡電話。被告解釋對方應承幫自己買嘢食好快返,認為要搵到自己好容易,而且認為自己亦不會離開原地。

🗣林官問被告為什麼離開該位置時要把背囊咩上。被告解釋係責任問題,而且自己的部份東西也放進了其背囊,當時係諗住上樓梯去canteen

在醫療室等候男F A時,被告指自己係拎住full face面罩,帶着頭盔 。當及後見到很多人從暢運道跑來理大方向時,被告指只見為大量深色衫人士,當時自己未出醫療室門口,並感身處位置不安全,但基於外面很亂,便在門口位置觀察了4-5分鐘,待見小d人跑,平靜下來才離開。

被告及後便返回早前放低男F A背囊的位置,咩上背囊急步往canteen,未出醫療室門口時已經戴上了防毒面具,因為看到煙霧離漫。被告指在醫療室內仍未離開仍未聽到有人大叫之階段看到零碎四五人,分別有一至二名急救員及傷者。但當被告返回拎袋欲離開醫療室時該四至五人已消失,相信他們同樣聽到有人大叫便離開。

控方質疑被告有無原因此階段仍需要離開該處去搵男fa,無人阻止被告留在醫療保健室。被告回答無人阻自己,並解釋早前和男女f A在醫療保健室時所認知的衝突是在暢運道,但當自己聽到有人大叫時便意識到衝突變得近咗,有需要離開。

控方問觀察環境後醫療室是否只有自己,有無諗過留低原位。被告回答因為保健醫療室很多間隔不知實際人數,無諗過留低,當看見出面平靜後便走,因為早前看見很多人深色衣着跑向理大方向,其中一些是速龍,便打算自己站埋一邊住,不阻住他人行動,階段是被告早前所指觀察外界的4至5分鐘。見到平靜後仍決定走是因為意會到衝突近左,不過是選在平靜階段離開而已。被告確認離開時不肯定男F A是否仍在canteen內,同意無對方聯絡方法。

▶️有否檢查背囊內物品
控方質疑被告有否諗過打開對方的背囊睇吓有啲咩先決定背上。被告指邏輯不對,自己是先應承替對方保管,亦無諗過入面有暴動物品,同意無人阻礙自己查看背囊。

控方問被告對背囊內物品的認知。被告回答知道有醫療用品,不知道有對講機及「光復香港」的咭牌。

控方質疑被告有時間檢查對方背囊,被告認為無需要咁做,不同意控方所指不需要是因為背囊內的物品屬於自己暴動之用。被告不同意管有背囊內的通訊器具,控方確認無驗過指紋。

——————————————

就醫學界議員發佈記者會之新聞片段,被告於被捕後兩三日,因為想知急救員最後情況如何和因案件需要才搵相關片段。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控方證人a3 於 A坐通道截停自己時自己穿有反光衣,不同意所指截停時頭上無頭盔。被告指當時用紅色膠紙黐了十字在頭盔上,忘記確實位置。

🔸辯方覆問
睇番被告早前所指看到自己進行急救工作的㕵角片段,確認其頭盔的十字是在正前方。

被告解釋無打開男fa的袋是因為無諗過。在早前清真寺被射中藍色水當日,和今次在理大與男f A一齊時,對方皆無有無做任何嘢令到自己覺得對方有參與暴動意圖,而不是純粹急救員。

(九點前?)有呼籲指校內人士可從Y座離開,被告當下認為是意指示威者,而不是急救員,因為自己認知暴動中示威者是主要因素,而2100 前既消息無言明指對象包括記者/FA 也需離開。

——————————————-
📌星期一會傳D12 作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D13會作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如星期一D12 還不適,D13有機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