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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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開庭

A19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有一個特殊教育高級文憑學位,2019年在某言語治療中心任職,律師呈上文件,入職信D19-1,紅十字會急救證書D19-2,江小姐被捕後在香港商報網截圖D19-3,相片證明當日衣著。

當日行程:

11月18日要返工,約咗朋友在尖沙咀crema cafe食早餐和交收物件,07:45在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等;當日早咗起身,就諗住行路去,平日返工會搭車,因為曾經骨折,有時會行路返工當做運動,同時間思考吓,所以當日選擇先搭小巴去到旺角花園街市政大樓,經洗衣街行到公園,轉出彌敦道去尖沙咀,沿途無特別事發生,去到佐敦道見到有返工人士清理磚頭,去到尖沙咀警署,與警員四目交投,無被截停,行去金馬倫道,見近07:45,通知朋友會遲到,原來佢都未到,話會等。當時開始感到M痛,忍住,行去噴水池,去到朋友已經坐咗喺度,見到佢就坐低休息。

朋友俾止痛藥,食咗好少少,休息咗一陣之後,繼續去揾餐廳,由朋友搵路,跟住佢行去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即係南洋中心同新文華中心中間小路,估計餐廳係地舖,在左邊揾唔到,行到馬會位置,就行去華懋廣場行人路,靠住牆邊,聞到有煙味,朋友繼續睇手機搵餐廳位置,忽然佢叫江小姐睇車與車之間位置,有班揸住遮,著深色衫嘅人向後退,意識到係示威,想走,向後行,但後面有人頂住唔郁,亦睇唔到麼地道轉角位方向,有啲驚,有人大叫跑,當時呆咗,唔知可以跑去邊,跟住有一班人在車與車之間湧晒上嚟,一瞬間嘅事,有人大叫踎低,跟住就畀兩個男人坐咗在江小姐大髀之上,跟住被拘捕。

被捕時衣物:

當日着藍色牛仔布恤衫,闊身八分長褲,有背囊,內有其他衣物係返工用嘅,11月18日前嘅星期六開咗班,要攞替換衣物,工作上不限於言語治療,其他行為上問題,會無危險意識,有時會流口水鼻涕,污糟咗要換衫。

有一件綠色圓領T恤,係日本旅行時買嘅,後來唔鍾意,有朋友話要,就約咗佢交收。

一件白色T恤,一條7分桃紅色橫間條褲,一條毛巾,都係用嚟做gym用嘅。身上有Physical會員咭,放工會去樂富Physical做gym。

檢取咗一系列急救用品:

江小姐上堂係一人對六個小朋友,小朋友有特殊需要,有啲小朋友會無痛感,有機會受傷,公司嘅急救包放得好遠,江小姐會行山,容易拗柴,有急救嘅需要,喺街都會有意外,所以經常放背囊。

在背囊搵到兩個口罩,當日無戴過,口罩係放在清潔用品包內,內還有M巾;當小朋友有病徵時,江小姐就會帶戴口罩,避免交叉感染。

嚴官問:妳戴咗口罩,小朋友咪見唔到你個樣?
江解釋:言語治療係要睇口型嘅,自己亦都會教社交,會調整課程內容。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主控申請休庭15分鐘準備

[09:55~10:20] 休庭

🔹控方盤問:

江小姐澄清工作地點在太子道西,當日要返工,返工時間09:00~18:00,當期時因應社會事件,公司可以安排彈性上班時間。

當天約朋友在Crema Cafe,朋友都要返工,大家夾時間,佢工作會周圍去,因為就佢,約在尖沙咀,係另一朋友介紹Crema Cafe,未去過,只知道在加連威老道希爾頓大廈,估計係地舖。

因為早起身,決定行一段路去,又行路返工放工嘅習慣,江小姐有扁平足、曾經拗柴、骨折,加上體脂較高,所以有做運動習慣,同意主控講做gym都可以做帶氧運動,但做gym係室內,行路有空間。

主控質疑當日要返工,點解約在尖沙咀咁遠?江小姐解釋食早餐可以食到08:45,就搭的士返公司,11月18日係大家夾時間,朋友返工會周圍去,當天在尖沙咀返工,係在11月9日約定,其他時間夾唔到。

江小姐住黃大仙區,知道行去尖沙咀係唔夠時間,所以選擇搭一程車,由旺角去尖沙咀。17號在家溫習準備考試,無睇電視,唔知道理工大學封咗。

在金馬倫道開始感到M痛,忍住行去噴水池,平時M痛無食藥嘅習慣,係會飲暖水和用暖包,當日有帶暖包在身,但未用,因為唔會在街用,所以去餐廳。

唔記得幾點離開噴水池,只記得約07:5X分去到金馬倫道,約5分鐘後去到噴水池,坐咗約10分鐘,朋友話得返半個鐘食早餐,朋友帶路去搵餐廳,佢指向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行入去,在馬會附近停低,後來知道佢行錯方向,在左邊見唔到希爾頓大廈和餐廳招牌,中間有車,睇唔到對面,就行過去華懋廣場行人路。嚴官叫江小姐在地圖畫出想去揾餐廳的位置D19-4。

過到去聞到有二手煙味,江小姐大部份時間係挨住牆,全程由朋友揾路;見到有人後退,意識到係示威,想走,後面有人,亦睇唔到麼地道方向,一大班人湧埋嚟,深色衫,主控連番質問有幾多人?咩方向湧埋嚟,江小姐表示無能力在一瞬間分辨到有幾多人,只能講到超過十幾人,左中右都有人走埋嚟,走唔到。主控指如果妳想走一定走到(唔同意)。(按:走到就唔會被捕啦🙄

兩條黑色長褲係工作需要,小朋友有估唔到嘅情緒,一定會有身體接觸,會整污糟,有機會一日用晒兩條褲,因為上星期六用咗公司條褲,所以星期一帶返去,背囊內無衫,因為已經放咗在公司,做gym用嘅衫亦帶在身,因為無在Physical租locker。

公司嘅急救包,放在距離上堂的班房好遠地方,如果有事又唔可以放低其他小朋友去攞急救包,用電話搵人,又要其他同事得閒先得,江小姐表示工作容易有意外,又會行山,所以經常帶着急救包。公司係無提供口罩。

主控指出案情:

解釋嘅理由係講大話
去Crema Cafe食早餐唔合理
唔使行入科學館廣場(約咗在水池等,唔知希爾頓大廈喺邊,行錯方向)
長衫長褲係示威用途
衣物係俾人替換(返工用)
口罩係用嚟掩飾身份
急救包係非法集結用
急救包有生理鹽水、傷口貼、30片酒精綿、醫用手套、四卷繃帶、鉸剪(一支細嘅生理鹽水、每片酒精綿只可用一次、手套喺保護用,鉸剪係急救包有嘅)
5片發熱貼(M痛用)
腰痛貼(工作勞損需要)
急救包係非法集結使用
步入小巷目的係參與非法集結
由左邊行入去係參與遮陣
聽到有人嗌「1212,死黑警」
見到舉黑旗
聽到大聲公叫離開
見到射胡椒彈球槍
見到舉藍旗
見到發射催淚煙
如果唔係去參與非法集結,就唔會在該處被捕
生理鹽水係現場使用

江小姐全部不同意

案件管理:

嚴官叫控辯雙方商議幾時交結案陳辭,雙方揾日子做口頭補充,提議在2023年11月18日做裁決,有律師建議避咗11.18,嚴官笑住接受,改為11月25日。

[11:3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7/9) 09:1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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