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7/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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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D1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55歲,任職自僱髮型師,2019年10月1日在美孚返工,大約3~4點放工,搭地鐵去跑台山,約4~5點出閘,行去銅鑼灣,打去行街買嘢,但買唔到;當日穿黑衫黑褲,無特別原因。

晚上18:15在軒尼詩道316號被警員15611拘捕,當天沒相約任何人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無爭議是9916向他搜身,期間檢取了黃色安全帽和黑色泳鏡。被告指黃色安全帽喺路邊執,應該是灣仔的地方。因當時很混亂,有人扔石,覺得危險所以帶上。黑色泳鏡因成日游水會常放袋中。被15611拘捕時,泳鏡是戴在頸上,因為當時有催淚煙,所以戴上保護對眼。

被指於晚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被告指當天晚上無喺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亦無於大約1810時左右於灣仔附近扔磚頭向15611方向。
D1主問完成。

🔸D2代表盤問
被告同意當時多途人,著深色、淺色衫嘅人都有。有鋪頭有開門、有鋪頭關門。軒尼詩道人來人往。可以形容為和平。沒有人故意辱罵警方。唔知有火種。

🔹控方盤問:
控:點解喺銅鑼灣之後會到了軒尼詩道298號附近?
D1:目的係喺銅鑼灣至灣仔範圍買野,附近位置都係多人行。
控:既然想去銅鑼灣,點解喺砲台山落車?
D1:無記錯係銅鑼灣一帶封站,所以去最近的砲台山落車。
控:當天其實天后無封。
D1:唔知天后無封。
控:行去灣仔有無留意好多商鋪無開?
D1:係有舖頭無開,其實好多都仲有開,連2蚊店都有開。
控:當天其實想買乜?有咩在銅鑼灣買唔到,要去到灣仔?
D1:衫褲鞋…有權選擇岩先買,睇岩價錢先買。

被告指自己約6點多啲到附近,就即刻被捕。被捕前幾分鐘才執起頭盔。同意有人扔石先執安全帽,是拘捕前幾分鐘。因有催淚煙才帶上泳鏡,是執安全帽的階段。

被告同意時序形容為:見有人扔石同有催淚煙,幾分鐘後就執到安全帽並帶上。有諗過離開現場,但趕不切走就被拘捕。之前無提起想過離開,係因控方無問所以無提。

問是否帶咗安全帽後覺得危險所以想走?被告指是執到後想帶住走。由有人扔石及催淚煙果3-5分鐘有想走,但3-5分鐘好快,是電光火石間,想向銅鑼灣方向走。喺灣仔軒尼詩道即被捕位置想走,但走唔到就被捕。無諗過向史釗域道走。

指出發時是知道灣仔、銅鑼灣是示威核心區?(唔同意,亦唔同意去購物是冒險,出發前無查看示威情況)
指買衫褲鞋物是一般性的物品,點解去灣銅買?被告稱因為經常去開。當天無約人。
指出九龍區都做到。被告指唔啱自己,自己經常去呢啲地方,自己有選擇權。
指在軒尼詩道316號附近有無留意火種、汽油彈。D1確認聞到催淚煙,聽唔到警告,見到附近人有黑色裝束,同意2019年9-10月示威活動參與者都係黑色裝束。當日自己都係,無諗過好易被誤會,唔同意會被誤認為參與者。

指新官肺炎未開始,喺背囊搵到2個未開的口罩,有咩用途?被告指因為鼻敏感,成日會咳,自己今天都有戴上庭,當日行街唔記得有無戴。

背囊內有紅灰色上衣,睇相冊p62第12號。被告指天氣熱,背囊咁大,所以帶多件衫替換,無特別原因着黑色衫帶紅色衫換。同意有執背囊先出街,但會帶無謂野出街,因背囊大唔會專登執,無咩就補充,但唔會專登執。

因會去游水,帶泳鏡想方便。被質疑無帶泳褲,解釋有可能去沙灘,沙灘唔洗,但要泳鏡,因為沙灘係鹹水更加會帶。被告稱有手袖是好普遍的事,不用拉傷對手,保護對手好正常。無規定幾時會戴,想戴就戴,可保護對手。唔記得當日有無戴。但當日有諗過戴,所以先有帶喺身。多餘嘢唔會執出嚟,因為唔大件又唔重,所以唔執出嚟。

身上有張卡片(睇相片16號),卡上有被捕支援熱線。係之前有人派所以收到,應該是當日才收到,大約喺銅鑼灣至灣仔收到。

控方指出案情:
現場聞到有催淚煙同見到扔石,於316號附近,選擇留喺現場(不同意)
現場見有人扔石,知道有聚集人士有暴動情況發生(不同意)
安全帽不是路邊執(不同意)
安全帽屬於被告自己(不同意)
當天有份參與集結(不同意)
曾有向15611叫囂(不同意)
有向警員扔磚(不同意)

控:當日點解有帶勞工手套?
D1:行街執帽時有對手套喺入面,就戴埋。
控:如果無用點解戴?
D1:當時雞飛狗走,有乜都戴埋上手,連頭盔都有戴,所以就戴埋上身,因當時好亂。
控:點解仲花時間戴?
D1:戴好快。

控方指出:
勞工手套屬於被告並不是執(不同意)
是用嚟扔磚搬嘢(不同意)
泳鏡係集結時保護雙眼(不同意)
手袖用途保護雙手避免受催淚煙影響(不同意)
未用口罩是有需要時掩飾面容(不同意)
灰紅衣是後備衣,可更換掩飾身份(不同意)
去灣仔銅鑼灣一帶是參與集結(不同意)
喺灣仔298號,316號附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
目的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不同意)
透過留守蓄意成為其中一份子(不同意)
留喺現場係鼓勵在場其他集結者(不同意)
目的係壯大聲勢(不同意)
並非無辜被困(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無覆問,無其他證人,D1作供完畢。

D2代表律師指自己有感冒,申請明天下午才開庭,控方不反對,但李官希望上午開庭,擔心時間不夠,最後同意下午開庭。

[15:34]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7/9) 14:30 同庭續審,將會由D2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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