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 core 第二次嘗試離開
當時返回Y core,距離Y core的校園校園出入口約十多米,想過行人隧道。控引述主問供詞指離出入口十多米,見到一班人。被告確認,他們在隧道出入口折返。控問記得公告有沒有提幾點唔走就會被捕。被告只記得公告指九點半可經Y core離開。
控續指你講過他們告訴你隧道塞死曬係,你有沒有再重出入口行前去求證。被告回答沒有,因認為他們沒有必要欺騙我。控續問當時黑衫人位置。被告指出他們在校園內,非隧道的出入口。控即沒有人講過黑衫人阻擋出入口。被告確認。控指即與第一次經Y core嘗離開不同。被告否認。控質疑被告說法並即時翻閱被告昨天主問供詞。
🗣控翻閱途中,林官不耐煩指出被告昨天是提過黑衣人在Y core校園出口附近聚集,是流動性。
控方向被告指出當時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再次返到校園發現遺失手機
約2330時返回校園平台,發現褲袋內的手機遺失。當時倒曬背囊找手機,見到有手套頸套向風褸。控問有冇想過扔晒上述物品,不怕被人誤會是示威者。被告指沒有仍及沒想過會被誤會。

▶️再次回到A core
將0100時,打算再次走到百步梯,因想觀察衝突是否平息。當時已經想離開。
其後在找電話時在育才路遇到記者借手機。控問當時沒有問記者確實位國3及離開路線。被答回答沒有。想尋找手機先,打完電話記者也離去,沒有問他何處安全。只想行到A core,因記得科學館道行人路沒有雜物阻塞。 當時想趁衝突平靜後就從A core離開。
控續問在哪一個階段戴上裝備。被告指在百步梯頂戴上頸套,落去百步梯底拉上頸套。當時決定行樓梯落百步梯底,步速偏急。
🗣控續問何階段拉上頸套。林官指責控方,如果有留心你會知已經問過,有很問題在庭上都重覆了數次。

控問除了戴頸套有沒有其他,如口罩。被告回答沒有,也沒有想過要戴。
控續問百步梯底情況。被告稱與第一次差不多,視線望到漆咸道南,分辯不了衝突是否多了。也沒有留意左邊,前方暢連4道科學館道交因仍有人聚集。當時因聞到刺鼻氣味,拉上頸套後仍擋不了,認為走不到。也沒有嘗試從左邊走。

▶️再次返回平台,發現其他出口也無法離開
其反返回平台去不同地方,有去過紅火橋與尖東橋,發現無法離開。控質問為何不前往Y core出口,相信沒有人阻礙你過去。被告稱因早前有雜物阻塞。
控方再指出繼續留在理大,便是想參與暴動。被告否認。

控續問回到飯堂看直播,直播畫面是何處。被告答A core,沒有影經紅火橋、尖東橋與Y core。 控續問想在A core走。被告確認,因記得科學館道沒有雜物,會方便離開。

控問當時有在飯堂向記者借手機聯絡女友。被告確認。控再問家人呢。被告回答知家人平日工作辛苦,不想他們擔心。
控續問有否想過報警,被告有想過,但認為出入口全封,警察都無法進入。控1問有冇問記者如何離開。被告回答沒有問。控問有否遇到守護孩子或丁媽媽。被告答也沒有遇到他們。

當時見A core平靜想趁機離開。想起早前刺鼻的氣味,使隨手取未開封的濾芯,以備不時之需。
凌晨四至五點沒有用過,也無扔掉,因想以備不時之需。整個階段未受催淚氣體影響。當決定A core離開也未有想過戴上裝備。
控續問不怕被誤會是示威者。被告稱物品都放入背囊裡,所以不怕。

▶️A core離開時被捕及被警暴力對待的過程
當時沿育才道往A core噴水池,當時最遠最到噴水池對出近暢運道旁的行人路旁。當時距離50米外的十字路口有衝突,聽到有槍聲,過百人由右邊衝來,左邊有二三十人。
控問被告為何轉身返回校園。被告解釋指聞到刺鼻味好辛苦。控續問為何不向前行,既然前方無人。被告因擔心會迎面阻擋左右邊衝來的人群。因此沒有嘗試向前。
最後轉身行前幾步就被人襟底。當時未知被人用液體噴眼及被亂棍毆打的人是警察。直至被拉起身在平靜位置坐底方知悉。
控問有沒有作出投訴,被告稱唔知可以。沒有向值日官或警察投訴科投訴。直到11月18日夜見律師時有提過。

🗣林官問律師有否代你投訴。被告稱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上庭有。向法庭指出比警察打及拖行,半隻門牙崩裂。

控指出所謂上庭投訴都是沒有紀錄。被告確認。控續問有沒有要求去醫院。被告稱有要求過,但最終都不獲安排。 第一次是被警拖去平靜位置坐底時,當時有即時向警反映好暈想睇醫生,警察大聲呼喊「唔好扮嘢啦」。其後帶到警署也沒有再要求,因為想盡快離開,不知會搞幾耐。法庭保釋後有去看牙醫。控指出沒有呈上當日紀錄,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案情
-警員SGTA6是在暢運道東行線的馬路截停被告
-被告當時有用物品遮掩口鼻
-被告有反抗
-SGTA6將被告制服在地下有作出警告,被告不作理會,不斷反抗
-其他警員才上前協助制服
-警員用一隻手牽住被告的手,另一隻手按被告頭部,再行前數米將其制服
-之後用索帶將被告雙手扣上,被告想縮手,警員再扣緊索帶
-SGTA6沒有使用武力或警棍對你作出暴力對待
-所有證物(p323-335),即身上衣物及裝備都是用來穿著或帶去理大參與暴動
(🗣林官要求控方讀出: 背囊、護目鏡、黑頸套、黑口罩、黑短褲、黑風褸、黑短袖Tee等)
-進入理大原因是為了參與暴動
-如非參與,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
被告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當時揹黑色背囊 頸上掛上頸套,穿著深色長衫褲
被告對上述說法同意

🔸控方覆問
被告指由住所行去何文田站需時二十至二十五分鐘。
確認與女友12月分開後,仍在報告填上女友名字是覺得好有參與前期的工作,不想女友冇分,也想與女友復合。
辯方問若當時向導師提出找不到女友,而最終女友被剔除,會影響復合。被告沒有考慮。

🗣林官要求被告澄清:
確認女友中文名寫法,15至20次接送女友都是搭船。
林官再問有沒有試這到碼頭時,小輪剛開,要等下一班。被告指最多都是等5-6分鐘就有船。林續再問知不知船要十幾分鐘一班。被告稱不知道。

D13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结。

📌結案陳詞建議
🌟陳詞問卷
向控辯雙方派陳詞問卷,明白各人有各人寫作方法,但提醒控辯雙方,問卷所提的觀點要講清楚。

🔹控方問卷
1)會否指出該案是否理大事件一部份
2)如是,法庭可作出甚麼程度的司法認知:
即任何生活在香港且有留意香港的正常人,不用刻意去發掘,只要提起理大事件,他亦能講到事件發生,為何發生的基本認識。要求控方列明,但不用細節到有多少警員受傷,理大修復費用等。
3)暴動範圍
釐清暴動範圍,校內/校外/邊條街。知同意案情有列出8大暴動範圍,想知有沒有其他地方。特別關心A core哪一個範圍屬暴動,因有被告在醫療中心外的走廊被捉走,關注該處是否暴動,究竟理大何處才是暴動,要求控方釐清。至少要考慮到11月18日05:30前。
林官補充上訴庭指出就算有某刻平靜不代表不是暴動,因為暴動具連續性。指出校外一定有暴動發生,但校內是否全部core,還是某幾座才是暴動範圍。提醒控方要好小心,就證據建立論述,是理工範圍由邊緣至核心,還是某些範圍。
4)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
要講清楚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特別是有被告多於一條,要講明。

🔸辯方問卷
1)如同意本案是理大相關事件,對控方所述之司法認知同不同意。
2)如不認為是理大事件的一部份。論述為何。
3)對控方證據有爭議,有說法或批評,需詳加論述
4)最後要有簡潔而無遺漏的結講

林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書面陳詞要準備充足,不希望只得大綱,但在庭上又長篇大講。結案當日為星期六,期望半日能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Art of Tweeting: Crafting Engaging and Shareable Content on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