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8/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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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開始盤問
被告被檢取的物品中有一部華為電話,電話入面有FB, IG等社交媒體,有時會留意到入面資訊。

病情影響行路都會痛,情況反覆,唔係成日都痛,有時行都到路,會有輕度跛行,視乎去邊決定用咩交通工具,如果遠就會坐交通工具;案發嗰朝是落街散步,會去啲有得坐嘅地方,案發地方之前曾到過,對地形/建築物得都有啲認識,但對大廈/街就未必知道,之前有到過該太興食早餐,但不是經常去,連同案發日曾到過3次,喺百周年紀念花園入去新文華中心。

辯方指剛收到控方相冊,表示之前被告未睇過,關注如果被告唔認得相中物,就會無用,被告認得相中是新文華中心,呈為控方證物P246,此入口同被告所使用的入口不同,被告離開的入口是科學館道,唔同意只有兩個入口,指還有B座貨𘋢入口,先上新文華中心1樓,有個貨𘋢位可以㩒落地下,就可以出到去,會對住華懋廣場,被告所知有此3個入口,唔算熟,但去過幾次知道有呢啲地方。

被告當日約7時到太興食早餐,坐於入面位置,望唔到科學館道,這一個小時除食早餐仲有玩電話,玩電話遊戲,唔記得有無睇社交媒體,離開時出門口便轉右,之後見到科學館近華懋廣場嗰邊有約50-60人,距離由證人坐位至對面牆相約,即約5米;被告於草圖上標示出自己見到人群時自己及人群的位置,呈上為P247,該位置向前輕望就望到;離開太興後,唔記得科學館道多唔多行人,同意當時科學館道行人不多;睇P237截圖冊第2張相,見到相中左邊有一白色招牌,寫住新文華中心,是被告當時所用的出口。

睇片段,控方指6時多時已有警方防線並有2條警察封鎖線,被告指無留意。控方指出被告話無留意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控方問被告覺得當時人群做緊乜,被告指無去諗佢地做緊乜,因為佢地着雜色衫喺度行緊,唔覺得出奇,佢地唔係着同一顏色或深色衫,又無叫示威口號,純粹移動,被告指喺網度睇到示威者通常着深色衫。控方指被告一身打扮是黑衫黑褲是否去抗爭?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被告知道當時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被告指知道理大內有,但理大外附近是否發生衝突就不清楚。被告無喺網上見到圍魏救趙的貼文。被告指平時都是穿黑衫黑褲多,因會比較顯瘦。控方指被告背囊中有件粉紅色衣服,被告指是朋友送,因見被告成日穿黑衫,咁岩有件未穿過的衣服,所以轉送給被告,因是好耐之前,已忘記幾時送,放在背囊中是準備可以返到公司後替換,因為是朋友送,所以都珍惜,而朋友話她成日黑鼆鼆,所以都會穿朋友送的衫,嗰朝唔着因為嗰件粉紅色衫本身是放背囊,而自己出門口時無打算換衫,只是拎起背囊就出去。

因50-60人人數眾多,但空間唔係大,所以當時與人群企得好近,被告是返屋企時經過人群,所以就入咗人群中,被告返回住所時需經這裡,當時淨係諗住返去住所,唔用返文華中心的路,因為未出去時唔知有人群,喺太興出去時見到有出口就出,見到該出口最近,唔覺得自己身體唔方便,走入人群中會有危險,因為人群是移動中,又無做咩,唔覺得會有自身安全問題,唔覺得咁早有一群人,唔知做緊乜,會危險,行去人群中時唔記得有無留意到當時有警察。控方問如果見到有警察於科學館道人群中,會否想到是抗爭事件,被告指只是想回家。

控方指出見到人群時是心知肚明佢地抗爭示威,被告不同意。行前去參與人群目的是參與抗爭示威,被告不同意。無留意科學館道有無警察是大話,不同意。

睇D7-7最後一頁,是被告電話的截圖,是案發前的10月份,截圖原因是要證明當時叫唔到外賣。被告指2019年10月6號有大型遊行集會,所以有此記錄,忘記是幾時截,是被捕後,此圖喺新電話截的。

被告曾指經常喺淘寶買水晶滴膠的飾物,又經常到朋友家做滴膠,當天無打算到朋友家做滴膠,但𐝹刀較剪喺背囊因平時成日去,所以擺咗喺背囊,而自己無成日執背囊。

控方質疑朋友屋企無該物品?被告指鉛筆原子筆等估朋友有,但未必會有𐝹刀。因會去唔同朋友屋企整,唔止一個。唔打電話問因覺得有兩手準備會好啲,因有時工具會壞。

有泳鏡指是驚催淚彈所以買。買泳鏡因為之前試過因大型遊行集會取消外賣訂單,所以必需出去買,因此擔心警方會放催淚彈,同埋之後都會有遊行情況,驚會有催淚彈,所以都有帶,因住尖沙咀,嗰度喺公眾地方。控方問被告是否知道好多示威者都去遊行示威,會用此方法避催淚彈?被告指只知道係用護目鏡。控方指泳鏡是抗爭者常用,黑衫黑褲抗爭者亦成日着,又一大朝喺人群度,唔驚被誤會成參與?被告指唔驚,因為自己當時食完早餐見到該人群不是與認知中示威者般穿深色衫,加上佢地移動中,自己黑衫黑褲因為身形問題,泳鏡是保護自己,𐝹刀較剪係做手工用,3樣野無關連,所以唔覺會被誤會。控方指出被告無誠實講當日情況。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盤問完成。

黃官指控方需要指出被告參與意圖。控方才指出被告行入人群不是回家,是想參與抗爭。被告不同意。被告是明知而選擇...(聽唔到後面)。被告不同意。

🔸辯方覆問
律師指被告指曾同意如要返屋企會有另一條路,請被告解釋。被告指記得有咁答,指另一路線是唔排除有其他路線,但自己唔知道。

辯方指喺新文華中心向科學館道門外有警察藍色膠帶,並以最慢速度播放片段有關警方片段,片中不同時段都見到一位着淺灰色上衣的人出現,證明可自由走動。被告指無留意有膠帶,亦無留意該人出現。律師問如當有的話,當被告穿過時亦無人制止。被告同意。

辯方指片中可見中間有架黑色車,即代表果度其實有其他人在場。被告同意。
被告亦回答辯方指,出餐廳後除了轉右,其實亦可轉左。

黃官問美麗都大廈近邊個交界?被告起初不懂如何表達,其律師指如果講唔到街名,不如畀被告講座標。被告答近重慶大廈,指美麗都大廈好似隔重慶大廈1-2個鋪位,但一定唔遠。1-2個鋪位約由證人位至公眾席最尾一行,即約12米。辯方歸納說是向佐敦方向距離重慶大廈約12.5米,證人同意。

D7作供完成。

D1明天將會作供及會有一位辯方證人。

[16:15] 完庭。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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