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9/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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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呈上一份被告工作及資歷證明的文件夾,分別為D1(5/6/7/8/9/10/11)。

前因: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日,被告當時於上環一日式餐廳做兼職侍應。交件夾項目12是當時兼職更表,顯示到被告姓名及職級,案發當天需上班,返12點。文件呈為D1(12)。

除做兼職外,當時仲讀緊書,是健康科學副學士,課程本身2年,因其中一科成積比較差,所以要用第3年即19-20年上堂,每星期上2堂,其餘時間會做兼職,大約2018年6月左右開始於該餐廳做兼職。

被告在11月17日晚上約11點半放工後,打電話給中學同學蔡同學,因好耐無見,約見面。對方指18號要返學,被告便提議18號朝早食早餐,蔡同意。蔡於尖東返學,便約07:45尖東站P2出口等,被告提議去number9coffee食,有去過此餐廳,位於百周年紀念花園附近,在希爾頓大廈內,餐廳07:30開始營業。

當天拘捕前發生的事情
蔡於東海商業中心上堂,被告當天遲到少少,約50分才到P2出口地面,到達後隔1-2分鐘蔡就到。當日被告穿酒紅色短袖tee,灰色長褲,黑色nike鞋。警方從沒檢取此衣着作證物,當時有藍色adidas背囊,即控方證物P8。見面後2人步行往餐廳,離開P2出口向左冠華中心出面行人路,經冠華中心後經好時中心後面麼地廣場,之後穿過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小路,轉右到希爾頓中心外。因2人都有食煙,所以便決定一齊食完煙再食早餐,知道餐廳門口是百週年花園範圍,係唔食得煙,被告唔熟邊度可以食煙,蔡在附近返學,便提議到南洋中心門口食,2人經過百週年花園噴水池向南洋中心行,最終去到南洋中心門口面向百週年紀念花園,便開始食煙。將證物D1(2)給被告睇,被告確認地圖上紅色筆所繪畫路線是自己畫,顯示到被告由P2至南洋中心面向百週年花園位置,沿途有留意環境,無見到黑衣人及示威人士,亦沒有見到警方防線。2人食咗約5-7分鐘煙,當時大約08:13左右,2人聽到科學館廣場方向有叫囂聲,當時唔知科學館廣場喺邊,好奇下便去睇發生咩事,2人沿新文華中心同南洋中心中間小路入去,行到小路盡頭時,因太多車停泊,睇唔到前面情況,2人沿科學館廣場入面U字行人路,行至華懋廣場外行人路上,因沿途多車,隔住啲車睇唔到情況,行到嗰度先見到。睇地圖D1(2),路線正確反映被告證供。到華懋廣場外隔住車路,見到有班人擔住遮,之後2人便決定轉身離開,沿入來的方向沿路走,一擰轉面就聞到催淚煙味,2人本想繼續走,當時身邊得稀疏幾個行人,但到華懋廣場外行人路時,有班人從新文華中心方向斜襲咁來,即佢地由側邊方向過來,約100人,將2人夾在中間離開唔到,2人在行人路,其他人於車路方向衝上來塞住咗條路,周圍附近泊咗車,無乜罅可以走到,幾秒後聽到有警察叫大家雙手擺頭踎低,當時蔡在被告隔離。被告指當日無意圖去參與示威及集會支持示威者,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其後2人均到了深水埗警署,但分開被警方處理,被告先被安排於大地等,當時無用黑色短袖tee綁在頸上,仍穿着酒紅色短袖tee,於大地時是自己睇住藍色背囊,等候約1小時內由沙展7431帶入BF29號房。

房內事情
除D1及處理D1的警員,當時亦有其他警員,是於開放式空間處理各人,房內都嘈,因為好多人一齊講野,當時沙展於長褲褲袋中搜出包括一個錢包,內有現金,身份證,同八達通,褲袋內亦有黑色iphone連sim卡。搜身後就搜藍色背囊,有內格及細格,是睇住沙展搜的,記得沙展證供指於細格內只搵到2枝生理鹽水P5,亦找到cippo火機燃料P17,但被告不同意,當時細格亦有一抽屋企鎖匙,1個cippo火機。畀被告睇PD1(3),認得是cippo火機,即是剛才提的同一個火機,PD1(3)呈堂為D1(3)。細格仲有包開咗的萬事發香煙,約仲有6-7枝。睇相片PD1(4a)及證物PD1(4),是剛才提到同一牌子及味道的香煙及煙盒,PD1(4)呈為D1(4),相片呈為D1(4a)。辯方指細格仲有一副啡色框眼鏡,即控方證物P7。

被告同意於大格找到:
風褸P10,放在Adidas鞋袋,
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 P12,
袋裡有1對Adidas 白色襪 P14,
白色tee P13,
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 P18。

睇完證物有即時歸還:煙,火機,鎖匙,銀包,現金,身份證。是搵大透明膠袋入住,喺BG29號房交還給被告。其後帶被告到深水埗警署入面另一間房,房中有其他警員,之後由其他警員幫被告影相及打字。其間都是被告手揸白色膠袋,其後於19號中午便擔保離開。

早休20分鐘。

再開庭:
被告當日早上由元朗屋企出發到尖東地鐵站,離家時已攜帶藍色背囊。

攜有背囊內物品的原因
P5 2枝生理鹽水:因工作時時常有客打爛碗碟情況出現,收拾時有機會整到,會用生理鹽水清潔傷口,餐廳只有消毒火酒,自己怕「那」會買生理鹽水用,每次返餐廳都會帶。

P6 黑色手套
P7 眼鏡 (士啤,驚本身帶果副會爛)
P9 黑色adidas 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3 白色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4 白色物襪(出完汗後替換)
被告指以上都是平時做運動即踢波時會帶,雖然當晚無諗住踢波,因平時出街都用果個背囊,平時無執袋會擺入面,踢波習慣已有5-6年左右,平均1至2星期會有一場。證物P10是黑色風褸,收工時如果涼可以保暖,當時11月早晚都比較涼,黑色噤污糟。

睇證物P12黑色短袖Tee,是從餐廳所提供的制服中拎返屋企洗,因餐廳是提供淨黑色tee作為制服,本身公司每星期會提供一次洗衣服務,但自己覺得洗得唔乾淨着完會痕,便決定拎返屋企洗,P12是已洗乾淨的,是預備帶返公司開工用。

P16 深色 Nike 長褲 (開工着)
P11 黑粉紅色vans鞋 (開工着)
當時公司有要求要深色褲同鞋,而公司亦只提供上衣,所以褲同鞋要自己買。
鞋同褲均放在黑色Adidas索繩鞋袋P15內,因返工周圍踩,唔想對鞋整污糟背囊入面。

P17是放於背囊細格,根據專家報告仲有46毫升,仲有銀色cippo火機,火機是食煙用,嗰日早出門口,驚火機內燃料唔夠挨到夜晚所以要帶定,律師問點解唔預早注滿火機就唔洗帶?被告指因為入得太滿有機會瀉出來,同埋燃料會隨時間而揮發,所以便帶在身。

睇D1(3a/b/c),相片由證人拍攝,3a相片是純粹開火機蓋,3b是內膽,3c是注入火機燃料情況,該火機是必須入Cippo火機燃料,被告指因為外形靚,當時細個比較注重物質,香煙是自己食,上班前後或中間客人較少時可以食煙。P18面罩連瀘罐因返工有需要用到,因鋪頭於地庫,廁所排污系統有淤塞問題,如果塞咗要打開化糞池畀人檢查,化糞池位於密閉空間,所以會有面罩阻隔氣味,案發前曾有用到該面罩,因排污系統塞了,於關門後便要檢查。普通手術口罩唔能夠有效阻擋臭味。除工作原因,平日收工時會由上環搭巴士到元朗市中心轉小巴返屋企,而落車行去搭小巴果段路,必需經過青山公路元朗段行到谷亭街交界,自2019年10月開始果度間中有示威,記得警方有喺附近發過催淚彈,而自己聞過,所以就買來保護自己。

被告不同意生理鹽水及黑色上衣黑色褲口罩等可存放公司,因餐廳員工數量多,樓面+廚房超過30人,到被告入職時已無多餘的儲物櫃給被告,因此返工物品需每日帶去亦要每日帶走。

辯方指P17放背囊,萬一漏出來會好危險?!被告指只要個罐無被吉穿,其實燃料唔會漏出,所以唔擔心,因為喺屋企入完後將罐平放或倒轉放都無漏。

被告在19年11月有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理大發生暴力事件,當天仍約蔡見面,因蔡當時學校仍運作中,大部份鋪亦有開,沿途都唔覺同平時有大分別,所以覺得嗰個範圍無受理大事件影響。自己所知當日由希爾頓中心至理大,大概腳程需起碼10分鐘。

小休5分鐘讓控方簡單組織盤問內容。

1248再開庭

🔹控方盤問
被告指知道蔡返8:30但唔知幾點放學,自己前一天是晚上11:30放工,返到屋企大約1點。唔記得返到去後做咩。約咗07:45需6點起身。根據更表是15:00-17:30落場,因自己當時在上環上班而不是尖沙咀,所以不是順路。唔清楚蔡放咗學未。被告補充指3點打咭後會食員工飯,食完公司餐飯大約15:45,再搵對方時間唔充裕。被告指對方對上環路唔熟悉,所以唔放心對方咁做。黃官問餐廳位置,被告指上環德輔道中,大廈門口於地面,但餐廳入口於地庫。以被告認知朋友對於未去過地方……(sorry聽唔切🙏🏾),這是憑被告自己認識對方多年及出過好多次街的經驗,被告指數唔哂與蔡出過幾次街。

控方盤問未完。

12:57休庭,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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