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7回應:
152301直至D7逃跑時只有2-3分鐘, D7從來沒有一個動作可以被視為破壞社會安寧或鼓勵/協助其他參與暴動人士。普通法原則下, 一個人需要做了一些行為才是犯法, 而不會因為沒有做一些行為而犯法, 除非法律賦予了他一些義務。本案不是如其他示威中, 到處都是汽油彈, 不能留在現場。

隱形眼鏡藥水方面, 控辯雙方不爭議是鹽水, 雙方沒有做過任何鑑證, 但現實中人們都會當鹽水使用。至於用高規格的產品替代, 是因為在醫院可以買, 並非不合理。

如果說D7是因為防範自己翌日被拘捕而先去看醫生, 這便猜測得太過分了。D7被捕時是有藥的, 他是帶藥出去吃, 因病而需要戴口罩。

護目鏡是否改裝仍有爭議。

沒有說專業人士或沒有刑事記錄一定不會犯法, 但希望法庭採納對D7有利的推論, 考慮他不會毀掉自己的前程。

因為D7的逃跑動作作出推論是誅心。控方應以被告的言行去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D7的裝備可以是日常工作使用的, 控方沒有證供指D7在現場曾拿過裝備出來用。

法庭: 急救員和旁觀者身份有什麼不同?
D7代表: 急救員透過表露身份, 作為後盾, 示威者受傷時可以去找他, 令他們放心衝擊警方, 與旁觀者是不同的。

===================
控方澄清:
D7的立場是, 沒有做任何事就一定沒有參與, 這並不是終審庭的精粹。如果有人身上有一些裝備, 但只是站在示威中心, 沒有任何舉動, 就是憑裝束, 看上去多些人, 去支持示威活動。

D3希望法庭區分馬路與行人路, 但一個人穿著這樣的裝束站在行人路上, 令示威者認為行人路上也有自己人, 聲勢浩大了。

控方曾在盤問中向D4指出第二次調頭的剎那沒有警察向他跑來。

===================
D3補充:
因為沒有這樣的證據證明馬路和行人路是一樣, 所以控方才說不應分得太清楚。D3是長期與馬路上的人保持一段距離。

===================
D7補充:
控方運用黑社會的裝束, 是背後先有假設他們是犯罪, 但本案D7不是穿得和示威者一樣。

===================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0930西九龍法院大樓裁決, 各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Benefits of Using a YT Audio to MP3 Conve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