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1/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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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2作供

🔹繼續控方盤問D2

D2指離開因為攰要返屋企。淨係知啲警察畀人入。當時科學館廣場多左啲人,30-40人左右,但都係零散於每個角落,無人開遮無嗌口號,自己唔清楚佢地做緊乜,有啲行緊嘅。無諗佢地做乜,因為自己走緊。走嘅時候唔需要穿過人群,可以好順暢行到尾段。自己一路沿新文華中心行到百周年公園,係可以從科學館廣場離開,因為嚟時都係沿e條路。最後揀左另一條路走因為另外有十多人向南洋中心方向走,所以認為果邊都走到,但實際走唔走到自己唔知。揀條唔肯定走唔走到而唔用返嚟果條路,因為果時都唔太記得點行入嚟。冇點留意附件設施,當時係直接穿過公園就去左百周年小路。人群算幾緊貼一齊。無覺得奇怪咁早點解有十幾人出現,因為佢地唔似示威者,同埋唔係跟人群入科學館廣場,所以覺得佢地係想離開。轉灣後到麼地道,喺麼地道同去康達徑花園方向其實一樣,但當時無為意。沿途自己一路㩒電話一路行。跟住去到(??)就轉左入科學館道。行到科學館廣場就發覺兜左大圈。因為已經轉到科學館廣場個位,所以諗住經百周年公園走。當時見到多左成百幾人,仲有遮陣,亦有人叫囂嗌口號,覺得佢地同警察對抗緊即示威,有可能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因百周年公園都走到,所以費事調頭行咁長嘅路。自己都想遠離班人,當時與人群距離10-15米,同意如要遠離可以調頭走。前面十幾人有啲行開左,有啲塞住佢前面,但唔記得行開左去邊。佢地都係經百同年公園好快咁走。同意控方指科學館廣場泊左好多車,啲車會對離開構成障礙,被告補充指但都行到。當時以急步離開。行左約20秒至華懋廣場中間就畀警察包圍。行緊嘅時候望到前面麼地道小徑有警察出左嚟,再望後面都有一排警察向住被告方向嚟。當時唔轉後因為後面都有警察,而前面嘅人後退,後面嘅人向前,右邊嘅人迫埋去左邊,就「炒埋一碟」喇。前面啲人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其實傘陣只有大概40-50人但大部人都喺中後段。控方歸納指應該是有2班人,其中一班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被告指科學館廣場中後段人群約100人,因為前面有班警察衝出應該是驅趕佢地,覺得人群可能驚所以後退。控方指出其實冇人喺中後段,被告不同意,並補充指因有人喺百周年小徑嗌人走,另有班警察上前驅趕。

當時被告孭杏色布袋,內裡東西是早前參加遊行取的。除了此袋,有其他袋,是去街或返學用。被告指其實只有2個袋,一個是電腦袋是平時返學用,所以遊行唔會帶電腦袋出去。當天不是去遊行,但果排出街就孭e個袋,因為方便,輕身,美觀。被告指11/2-18號冇用過e個袋,所以冇執過。2-18號冇出過街,所以冇用過。案發當日用因覺得有需要用e個袋,意思是有可能需用袋中物品。因覺得有警察的地方就有可能有催淚煙,而自己依希記得入面有生理鹽水同口罩可保護自己,好似有「示啤」,如有人有需要都可比佢用。控方問是否包括抗爭者,被告指唔係,因佢地應該有。控方問如果真係有抗爭者問會否會比,被告指會諗下。被告認同控方指工具會提供畀有需要人士。被告覺得帶左好過無帶,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唔帶。

被告解釋會面記錄P23中指「附近的人」是指路人或記者,因是概括咁寫,呀sir無特別問派畀邊類人。自己想寫得比較general d呀sir亦無迫寫detail啲。而現在喺庭上解釋返是路人同記者。
另外於被告身搜出的1-7項物品中,被告指1-5是打算預防催淚煙的或供給別人。被告解釋「別人」指老弱婦孺,如無裝備防催淚煙可畀佢地用。控方質疑被告於會面記錄寫得簡短,被告指做會面記錄前一日無點訓,所以選擇寫得簡單少少,因精神狀態唔好。被告當時無同警察講要休息,因自己可能會休息幾日,即是要訓個大覺,同埋同意控方指有可能唔記得。被告指口罩是打算派發,指派畀有需要而無口罩嘅人。手套是如有危險就會用。控方質疑當時會有咩危險,被告指是甚麼危險當時其實唔清楚,手套當時無用過,而自己亦無用過此類手套,所以唔知咩情況下會用上,另外因為無執袋所以帶左出街。被告覺得這款手套好高級,唔似普通低品質手套。被告亦指帶左舊野未必用得着,睇下有無用。控方問是否指執催淚蛋殼或者尖嘅雜物,被告指應該唔會。被告指當時無特別諗點用。控方指出是畀抗爭者用而不是途人用,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控方所指出案發當天無需帶此裝備到現場。控方問是否預期有抗爭示威等,被告不同意。對於被告指物品是之前參加和平示威時取,控方質疑如是和平示威,為何會派?被告指身處現場就有中催淚彈風險,試過行商場中催淚煙,覺得攞左好過無攞。控方指出帶工具是存心參加抗爭,及實際有參加到科學館道示威活動,被告皆不同意。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派水約7:20分開始,派左10分鐘左右。擺低水後唔知邊個攞,警察都可以攞。喺X位置40分鐘見唔到人示威。其後人群記者望向理大拍照觀望,就是辯方播放片段中的畫面。當時有人叫口號「警察放人」無用擴音器是用口講。喺P249圖中見有欄位,被告指啲人可以喺果個地方入。經百周年小路去百周年公園,見到的人群不是人龍的人。距離人群10-15米時可擰轉頭調頭走,被告指當刻無諗,因左邊百周年小路有路,覺得直接走到。喺百周年小路有人叫人走時,已經圍起左。被告指帶去的物品「可能有需要用」,主要比自己用,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無帶,指有需要有機會用就係咁意思。喺會面記錄唔詳寫,因返學時極少用中文寫嚴謹嘅文章,主要會用英文。辯方覆問完畢。

- D2作供完畢 -

D1辯方收到控方回覆指有關DW1的案件仍在調查中。而蔡小姐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表示仍會出庭作供。

[1144早休10分鐘至1203再開庭]

⏺️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DW1
證人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當時證人於中大附屬學院讀書。案發當日仍是該課程學生,當天需於東海商業中心地庫上堂。當天上課有時間表,呈上為D1(13)。當天上堂時間為早上0830至1130時。

案發前一晚:
D1以電話聯絡證人,約證人於18號上堂前食早餐,證人有同意邀請。電話中有提去學校附近的number9 coffee食。

案發當天:
2人約好在尖東站P2出口等。當天約7:45-7:50左右見到D1。見面後行去食早餐嘅地方。當時2人是一齊行。路線由P2出口,冠華中心外進入麼地廣場,喺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中間小路右轉,會經過number9coffee。當時知道餐廳喺希爾頓中心。案發前無去過該餐廳,是由D1提議去該處食,因為近證人學校,約1分鐘路程。2人一路行至希爾頓中心門口後,打算先食煙然後食早餐。當時證人亦有食煙習慣。亦知D1有食煙習慣,因是證人教D1食,D1大約是2017年開始食。2人到南洋中心外食煙。

食煙階段:
到希爾頓時,是穿過百周年花園,因果度唔準食,便到南洋中心外向住百周年花園位置食。喺果個位有見到D1用一個銀色打開蓋的火機點火食煙。睇證物D1(3)打火機,與當時D1的火機一樣都是打開蓋銀色。證人指cippo本身是大眾牌子,而D1成日轉款,但e個比較特別所以記得。2人食左約5-6分鐘左右,當時有傾計,但唔記得傾咩。食煙其間無事情發生。食完後聽到後面即科學館廣場方向好嘈好大聲。之後2人因好奇心就喺南洋中心同新文華中心之間小路行去睇下發生咩事。案發前證人無去過科學館廣場果個位。到科學館廣場位置時見好多車好多人,便右轉入近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位置。是D1決定咁行。當時睇到一班人拎住遮同警方對峙中,揸遮的人大約喺新文華中心近科學館的位置。估計唔到約幾多人。遮是向住科學館道方向。然後2人決定沿路走,去返百周年廣場的餐廳。證人指是「打算」咁做,但突然間聽到boom一聲好大聲,然後2人便開始流眼淚鼻水,當時2人於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因為諗住走但走唔到,2人都有轉身,因為喺新文華廣場的人群已衝到2人位置,所以jam住走唔到,jam住即是困住2人郁唔到的狀態。當時困住2人的人群位於2人四方八面。之後見有警察指合理懷疑參與暴動叫佢地踎低,要求舉高雙手放頭,2人便聽取指示。踎底時D1於證人側邊。

其後警方拘捕踎低的人及帶回警署。踎底時2人一直一齊,然後由警方帶至不同車輛。
由當朝見D1後至帶回警署間,就證人觀察D1所見,證人無見到D1有參與示威活動。期間D1亦無作出任何行為或說話表現出支持示威者。證人喺警署最終附了保釋金後便離開。

證人指約食早餐時,有考慮到當時附近有受理大事件影響。因報紙有講理大新聞,指警方已封鎖理大。證人覺得學校與理大有一段距離,應不會影響返學,所以最後應約。

時間表喺當天是0830開始,約食早餐又食煙,當時有考慮到會遲到

- 辯方主問完成 -

[午休至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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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
🔹控方盤問

證人指11月18號要上學,12-16號應該也要。不同意控方指因社會事件停課不用上學,控方展示證物指中大11月14-16號停課,質疑證人指社會事件對上課無影響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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