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裁決

D3: 盧(21) / D5: 雷(23)

📍同案 D1:劉(24)、D2:林(29)、D4:吳(21)、D6: *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4人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D4,D5及D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D1,D4、D5, D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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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D3 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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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裁決速報:
D3
控罪1 及4罪名成立‼️
控罪8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1 ,2,5及10全部罪名成立‼️

📌分析及理由
控方依賴7名證人,包括傳召了PW1至4上庭作供及PW 5至7口供以65b呈堂。2人並非即場拘捕,警員PW4分析現場片段及疑人住所CCTV後從身型,髪型及衣物等鎻定身份,警方上門拘捕同檢取衣物等作證。D3家中搜出外衣及背囊吻合現場片段之女子A。D5家中衣物包括鞋同現場男子B吻合。D3及D5審訊中均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2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2人對發生控罪行為沒重大爭議,主要爭議2人沒有作出該些行為或有有意圖作出,而代表更指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口罩沒有意掩飾身份。

法庭接納PW1及PW2全部口供。

D3
控罪1及4將一併考慮,其在現場身份不受爭議,其解釋在場是作調停,D3曾說「有防暴,冇時間,唔好再嘈拖延時間」,明顯在催促其他人。雖然其衣物如穿粉紅色衫,但在場40人以上圍堵PW1都在D3附近,D3企在人羣前方最近PW1位置,其個人言行舉止,必然知悉已經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D3說話神情並不協助PW1 ,內容也沒將環境降溫,反而是火上加油。

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有10秒,意圖掩飾身份控罪8之元素存疑

D5
📎身份
D5爭議案發現場片段是否男子B。PW3及PW4在現場片段辨認多人包括女子A及男子B,其中女子A即D4 在不同片段中偕男子B (D5)雙雙同時出現,包括案發日在D4住所CCTV。法庭先處理PW3及 PW4辨認的D4是否就是片段中女子A。從其家中搜出Fila 帽,外外套、鞋及背囊,配合啡色頭髮。將一切因素考慮後,接納PW3.4及7之口供,確定D4就是女子A。從D4及D5在19年10月是1日至16日多次電話通訊可見2人認識。法庭觀著D5住所案發前CCTV及現埸片段見到D4同男子B出入,非案發日片段中男子B曾穿較特別淺啡色胸前有字T恤同D5家中搜出T恤吻合。而案發時男子B衣物如白色衫及背囊也於D5家中找到。總結多項證供一起,法庭裁定現場男子B就是D5。
📎干犯控罪行為
呈堂多段片段中可見D4,D5 在指稱位置聯同其他人一起參與向PW1襲擊,禁錮及暴動,D4更曾使用鎚仔,片段可見D5以手保護D4去襲擊PW1無疑是對D4作出鼓勵,其後D5更以腳踢PW1。之後PW1逃走至位置B也跟隨其他人追打PW1,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押後求情同判刑,求情文件需在7天前交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 1000 一併同本案其他認罪被告作判刑,🔴期間兩人還押候判。

🥲D3 完庭仍未能接受定罪不停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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