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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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還押逾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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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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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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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
管有爆炸品」
,控罪2會仍然是「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
2023年10月12日09:30
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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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12:11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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