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
🔍裁決背景:

1:被告否認上述兩項控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分別於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5月8日在連登討論區發佈與攻擊無線電視職員的言論。

3:在涉及控罪1的帖文中,被告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4:在涉及控罪2的第二則帖文中,被告留下「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附上照片)和「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等的言論。

5:控方的立場是被告煽惑他人傷害無線電視職員。辯方的立場是被告有發佈相關言論,不過沒有犯罪造意。

6:控方只傳召了1位證人。在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7:PW1的證供與他觀察到被告的言論有關。被告的供詞與他發佈帖文時的心態有關,大意是當時他只是發洩情緒,衝口而出,沒有犯罪造意。

👩‍⚖️判決:

8:本案為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控方必須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的所有元素。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本案涉及兩罪,考慮裁決時需必須分開及獨立地考慮兩罪的證據。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是可以從經已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一些事實的存在,但作為推論用途的基礎事實,必須是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得以證明的事實,不論是透過控方成功舉證及/或由辯方承認的事實;及這個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

9: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10:法官接納PW1的供詞(事實上辯方沒有太大爭議),但不接納被告的供詞,法官認為被告對自己的所有言論和行為都幾乎全無印象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此外被告有些證供存矛盾,例如「戰線」等字眼的意思。

11: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被告的言論是有犯罪造意,即鼓勵他人對TVB員工使用暴力,而且被告並不是衝口而出,而是在理性的情況下在網上發佈言論,例如與他人作討論(例如如何辨認TVB記者)和在網上尋找和篩選可支持自己論點的資料。

10:此外,被告是可以在私人的地方或群組表達意見,而不是在公開討論區發佈相關內容令自己招致刑事責任。即使涉案言論的回應較低,但這不能代表涉案言論的實際關注度。

11:即使被告的言論不包含詳細的計劃,但以其與他人整體的討論內容而言,他自己的言論是否有詳細的計劃已不重要。再者,被告多次的言論已可示其對TVB有負面看法,被告的瀏覽紀錄至少亦可示其關心社會議題的情況。

12:辯方指被告的帳戶名稱可示其搞笑用意。法官指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搞笑用意。同樣,法官同意被告有些言論是粗俗,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粗俗。

13:辯方指被告曾轉發自稱TVB記者的言論,為的是讓更多人了解TVB的情況。法官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可以反映被告對TVB有負面看法。

14:辯方曾邀請法庭參考DCCC437/2021案的裁決。法官指這是區域法院案件,沒有約束作用。

15:基於以上內容,法官裁定控方已能就兩罪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舉證,被告面對的兩罪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15:00判刑。法官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8252
Top 5 Best Zoom Camer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