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01太子 #判刑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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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有如白紙般小伙子受他人鼓吹,但並不認為是一時衝動的行為,有計劃地在安全屋儲藏空樽、電油等裝備,雖然當日沒有衝突,但投擲汽油彈會製造恐慌。被告落入狂熱政治旋渦。

當時有4名黑衣人,被告被捕時手機有fight for freedom,名片有毋忘初衷等字句,其襪子內有安全屋鎖匙。

被告受不良朋輩,社會風氣和2018年親人離異影響,在被捕後仍繼續學業,之後又跟舅父學冷氣,加上被告沒有實質破壞汽車、財物等。

求情理由指案件中無財物損失/人命傷亡,涉案地段無非法集結/暴動,但案件屬有計劃進展

辯方引述報告顯示背景良好,僱主會繼續僱用,被告願意完成監禁後繼續DSE課程。

被告寫求情信, 母親在2018年逝世對佢好大影響;父親,姐姐,姑姐,班主任,老師都有寫求情信,

教導所認為父親有教導,稱適合進入教導所。

🛑判刑:教導所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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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按:🪄陳官似乎對1994年後所有青少年犯,除非禮罪之外,都建議要判教導所的刑罰有所不滿,認為時移勢易,應該給法官多點空間與自由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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