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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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覆核申請的簡單背景:

是次申請的重點是針對「暴動」罪的量刑。

本案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示威者企圖在暢運道一帶逃離理大。於同日約08:06時,有17人(包括五名答辯人)衝向科學館的停車場,嘗試經後門進入科學館。這17人進入科學館時的情況已被科學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後來,警方控制科學館外一帶,並進入科學館掃蕩,過程中發現和拘捕該17人。

在案發日的08:00時至08:06時期間,示威者曾與警方對峙,過程中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硬物,警方亦曾發出警告施放催淚氣體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

五名答辯人被捕時,身上有大量的裝備,在此不贅。

判刑簡述:

五名答辯人的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和R3於開審前認罪,R2,R4,和R5於審訊第5日認罪。

原審法官考慮案情後,認為「暴動」罪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合適的量刑起數分別是監禁2年監禁3個月,而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合適的刑令是罰款$2500

原審法官考慮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給予R2,R4,和R5略多於20%的刑令扣減,而R1和R3則是25%

原審法官考慮各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後,再將R3和R4的刑期下調3個月

原審法官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下令R1面對的兩罪的刑令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R1和R3於2023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監禁1年3個月;而R2,R4,和R5則於2023年2月9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和罰款$2500監禁1年4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然而,律政司不服刑令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

甫開庭,彭寶琴法官向答辯方確認他們沒有動議撤銷司長的覆核申請。答辯方確認。

📄司長的理據:

張專員在庭上確認會採納書面陳詞。簡單來說,司長認為本案的刑令是過輕。

張專員在庭上播放副本片段,並呈上片段的截圖,顯示案發當時在理大外暴動的情況。這些片段在原審時已經播放,答辯方不反對申請方呈上這些片段的截圖。

申請方先播放TVB的片段。彭偉昌法官認為片段與本案沒有關係,因為與本案的暴動無關。

申請方其後播放NOW的片段,片段可示:

⁃ 於約08:06時,有批人嘗試走出理大校園外,打算橫過暢運道向科學館道的方向進發。當時有警察防線設立在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附近。在這過程中,R1和R3均有手持物品,R5有戴上頭盔;

⁃ 其後,有示威者因警方發射催淚煙而走回理大;和

⁃ 於約08:15時,有批人(包括五名答辯人)嘗試走向科學館道,過程中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彭偉昌法官指片段顯示不到有加連威老道的警方防線、警民對峙、大量汽油彈、有人投硬物、和驅散失敗的情況。當然,各答辯人承認的案情撮要是包含這些部分,但片段確實是會影響到他們考慮判刑,此外法庭不是指案情說謊。

張專員指案情不只是建基於片段,還會顧及到證人證供。申請方同意片段在量刑時是重要,但文字描述亦不應被忽略。申請方亦同意彭偉昌法官所說,當時示威者看來是見前方無路,才走入科學館的。

申請方其後用片段截圖指出各答辯人嘗試進入科學館時的情況,包括原審法官所指「…示威者爬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然後由後門進入科學館」的情況。

申請方亦同意當各答辯人進入科學館時,已離開理大暴動的範圍,但申請方的立場是各答辯人「逃離」理大。

📎答辯方的辯護:

本文會將各答辯人的大律師的陳詞一併處理。

量刑考慮:

答辯方同意「暴動」罪的量刑是集體負責制,但不爭的是根據CACC164/2018案中,法庭量刑時仍要考慮答辯人的角色。

答辯方引用CACC505/2011案,指出本案與這案(原審原訟庭法官考慮「販毒」罪的量刑時錯誤地考慮「製毒」罪的背景)的情況相近。彭偉昌法官指出「暴動」罪的量刑是不能忽略背景和大環境,這點終審法院亦已指出。

答辯方指原審法官量刑時已經考慮過所有片段和大環境後,訂出量刑起數。正如CACC505/2011案第20段指出:

「…That analysis of the common law supported the proposition that it was wrong for a court to take into account factors of aggravation which would have warranted a conviction for a more serious offence.」

陳慶偉法官認為這段不是適用於所有情景,特別是為何一個販毒者有製毒的工具時,不可加刑。彭偉昌法官亦指出此應只適用在有更嚴重的另外控罪上。

彭偉昌法官亦有提及過當時進入理大的人除參與暴動外沒有其他原因。就R4和R5而言,答辯方指他們當初進入理大只是協助傷者。彭寶琴法官指當時理大已停課和撤離,理大內全是外人,沒有人需協助。彭偉昌法官補充指當時理大內的人可隨時找消防員協助,或是投降找協助。答辯方指案發時的資訊不同,甚至有人稱理大事件不是暴動,可能影響到R4和R5的想法。

至於R4和R5的參與程度,答辯方嘗試指出他們沒有參與破壞安寧的行為,因為當時他們已在科學館。陳慶偉法官指這陳詞依賴閉路電視的時間,但閉路電視的時間經常有誤差,故不會接受這陳詞。答辯方嘗試指出R4和R5當時只是逃走。彭偉昌法官表明不同意此說,此外,角色主動是加刑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圍魏救趙」的大環境:

答辯方指「圍魏救趙」並非是原審的判刑基礎,這點是申請方在是次申請時才提出。當然,答辯方不是指本案不嚴重。

彭偉昌法官指原審法官在處理量刑原則時,似乎有矛盾:

「…但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案情絕不能抽離從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發生的暴動。事實上本案的社會背景及政治氛圍亦不能脫離2019年整個下旬所發生的事件…」

「…本席只能基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那短暫的暴動時刻而判刑,而不是整體維持差不多一星期或11月18日凌晨開始整天的理大暴動為基礎….」

彭偉昌法官亦指原審法官的思路似乎有誤,特別是「公平」,和良好背景不是嚴重案件的減刑因素,例如:

「…本席只能以第一項暴動罪及其案情作為判刑基礎。同樣地,對各被告公平起見,以及維持判刑基準的一致性,本席同樣地以2年爲起點…..」

「….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決定酌情再減3個月….」

答辯方指資深的原審法官量刑時已細心考慮大環境、中環境、小環境、各答辯人的角色和個人背景、和控罪涉及的時空,並就此賦以合適的比重,法庭不應將本案的刑令更改至與大環境的量刑,申請方亦同意考慮本案「暴動」罪的時候時是集中在較短時間的事件。事實上,原審法官亦是知悉一般「暴動」罪的量刑範圍:

「一般而言,參與暴動者大有可能面對3年至5年的監禁。這視乎他們的參與程度和裝備等等因素…..」

遲來的覆核通知:

答辯方亦指遲來的覆核通知亦會對答辯人帶來心理壓力,不是如申請方所指的沒有影響。申請方表明他們已於2月出信予原審法官告知覆核的考慮。

總結:

總的而言,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刑期不是明顯過輕,不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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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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