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2蔡(29)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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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背景報告的內容十分正面,被告向感化官坦白在場理由,是因從新聞看到港鐵站的情況後,懷著擔憂之心到場協助示威者離開,他是聽到撤離廣播,但最後決定留在現場。根據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就本案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亦有家人的強大支持。

其他求情陳述在上次聆訊已提及,在此不贅。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初次答辯承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此罪是嚴重的控罪,最高刑令是監禁3年,然而由於被告年紀現時已30歲,這使監禁成為唯一的選擇。

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是家庭支柱和盡責的兒子,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努力工作,故此本案對他的人生是重大的污點,他選擇錯誤的方法表達對社會關注,這與他的良好背景相違背。

雖然不是說律政司在檢控上有犯錯,特別在案件甚多的情況下,但不爭的是被告由案發至今4年多已經重整生活和努力工作,沒有再次犯案,相信他會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即使如此,他仍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根據案情,涉及公眾活動的主要位置是尖沙咀、旺角站、和太子站,但被告是在油麻地站被捕;被告當時的裝束與違法者有別,明顯得使其容易被辨認出,這可示他並非存心到場犯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或有意圖使用本案3支雷射筆;本案3支雷射筆是在背包內搜出,當中有2支是被存放在盒內,可見被告並非隨時和有意圖使用該些雷射筆;沒有證據指有人和財物因本案3支雷射筆而受傷和損壞,亦沒有非法行為與該些雷射筆有關。即使如此,不能忽略提醒本案3支雷射筆有不同的級別,分別是4級、2級、和3B級。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6個月,基於上述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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